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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骚扰”:网络不堪承受之痛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30
“信骚扰”:网络不堪承受之痛

2003-12-3 14:50:10   数字化生存已经成为普遍的生活型态。电脑和网络的日益普及使更多的普通大众迅速融入到一个信息爆炸同时也是垃圾信息泛滥成灾的时代。

  我们正在或已经养成这样一种习惯:早上一醒来或走进办公室,头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登录,然后收取电子邮件。

  根据最新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在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中,电子邮箱以92.6%的比例高居榜首。方便、快捷的Email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一条重要的信息交流管道。

  然而,我们同时也越来越多地为不断塞满我们信箱的垃圾邮件而感到困惑,且无可奈何。能做的似乎只有日复一日在垃圾堆里小心地寻找真正属于自己的有用信件。

  网络“信骚扰”已让我们烦不胜烦。以笔者在半个小时以前通过foxmail收到的21封邮件为例,未经许可的垃圾邮件高达19封,内容大多是些五花八门的商品服务兜售广告,诸如办公系统、网络电话、域名注册、主机托管、网络营销、翻译热线之类,一封邮件的主题更赫然写着:极品催情药,给你狂热奔放的极端享受。

  不期而至的电子邮件不但占去有限的存储空间,更让人恼火的是,作为电子邮件用户的我们并不知道如何摆脱这烦人的网络“信骚扰”。

  虽然不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和诸如foxmail这样的邮件工具,通常也向用户提供了邮件过滤或类似的功能,然而,即便这些日益简化的过滤仍然需要我们学习操作的过程,并需要不间断地根据新的垃圾邮件填入过滤的信息。

  相比起源源不绝的新的垃圾邮件,用户的阻击显得被动,且收效甚微。

  网络“信骚扰”的发展速度似乎远远走在了互联网发展的前面。第1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截至2002年6月30日,中国网民平均每周收到13.4封电子邮件,其中只有6.5封电子邮件是有效电子邮件,而收到的垃圾邮件竟达6.9封。这些数字在不久前公布的第1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又被刷新:截止2002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平均每周收到16封电子邮件,其中垃圾邮件数为8.3封。在香港地区,这两个数字分别是60和34.8.垃圾邮件数均超过了有效邮件数。

  浪费用户的时间和精力,这并不是垃圾邮件的唯一危害。

  垃圾邮件还是电脑病毒、色情信息及反动政治信息的主要传播媒介,相比起商业广告,这些危害更甚。

  网络“信骚扰”不仅困扰着个人电子邮件用户,对ISP(互联网接入服务商)也是一大负担。AOL(美国在线)的家庭用户对子女在AOL的电子邮件信箱里发现色情垃圾电子邮件就大为愤怒,纷纷指责AOL未能尽全力防范垃圾电子邮件。AOL却满腹委屈,并声称垃圾邮件防不胜防,自己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美国联邦法院在1996年就曾认定网络服务商接发邮件系统不履行“公共职能”。因此,AOL有权禁止垃圾邮件制造者向其用户发送垃圾邮件。但实际上,垃圾邮件制造者通过打“游击战”,频繁更换所在ISP,或盗用他人的发信地址等各种办法仍然能把无数垃圾邮件发给网络用户。

  垃圾邮件的泛滥亦亵渎了我们曾经引以为骄傲的互联网开放和自由的精神。

  据一位垃圾邮件的发送者说,三年前年发送10万封邮件,会得到25个回应,如今要想得到同样的反馈,需要发送几百万封垃圾邮件。而发送多少垃圾邮件,在今天的技术支持下成本的付出增加无几。垃圾邮件的炮制更加方便和快捷,这也使得垃圾邮件自身愈加臭名昭著,网民对电子邮件信息,乃至互联网信息的信任度却在急剧下降。

  谁偷走了我的“伊妹儿”

  垃圾邮件总是想方设法地让你打开并浏览它。老套的办法是将赤裸裸的商业用语写在邮件主题上。如笔者所收到的“网络电话”、“域名注册”、“名牌笔记本贱卖,欲购从速”之类-通常我们在看到此类主题时便一删了之。

  一些精明的垃圾制作者越来越多地使用“你好”、“还记得我吗”及诸如此类的模糊主题,当我们真以为是老朋友的来信而迫不及待的点开之后,才发现原来还是该死的垃圾。

  这些不期而至的邮件总让我们出离愤怒,同时也让我们疑窦顿生:“它们怎么知道我们的邮件地址?谁偷走了我的‘妹儿’?”笔者求教于某著名法律网站的技术负责人赵明。同样承受着网络“信骚扰”之苦的赵明介绍说,“这无外乎两种情况。或是你的邮件地址被出卖;或是被对方的搜索软件侦测到了。”出卖你的可能就是你所信任的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当你在某个网站开户注册了一个电子邮箱账户时,该网站会保留你的账户和个人资料。这些账户和资料可能通过某种管道直接或间接地流入到某个广告商或其他垃圾邮件的制造者。

  据说几年前,一个伊妹儿地址可以卖到几角钱。而如今,一元钱就可以买到几百甚至上千个。

  网上也有一些职业电邮地址出售商,他们收集电邮地址并制成邮件列表四处贩卖。就象我们所频繁使用的搜索引擎,每天都有上万计的邮件地址搜索软件在工作。目前普遍使用的发送电子邮件的协议叫做POP3协议-在发送邮件之后,将有一个“信号”返回至发件方。一些编程人员根据这一原理而写出了程序,根据是否返回信号,这种程序就可以判断一个邮件地址是否存在。

  这就是为什么发件人根本不知道你是谁你身在何处,但依然会源源不断地向你发来垃圾邮件的原委。

  还有更毒的一招叫“群发”。发件人通过专门的软件同时向成千上万甚至上百万个地址发送同一封邮件-而且可以通过别人的服务器发出,接收人根本不知道找谁。

  偷取邮件地址,发送垃圾邮件均源于利益的驱动。从此意义上讲,垃圾邮件的存在似乎有其必然性。

  Internet和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使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传播的商业价值;电子邮件作为人类有史以来最快捷最自由的交流方式,其成本低廉、操作简单、易于获取等特性成为互联网上信息传播的有效途径和市场营销的新兴手段。借助邮件列表,发出10万封电子邮件的成本甚至与邮寄一封平信相差无几。

  越来越多的商业需求以及电子邮件低廉的发送成本为垃圾邮件的滋生奠定了土壤。

  法律拿“信骚扰”没辄?

  为对付日益肆虐的网络“信骚扰”,国内不少网站纷纷增设反垃圾邮件技术官的职位。一位被戏称为“首席垃圾官”的技术人员说,他们要保证24小时在线,解决用户投诉邮件,和国际反垃圾邮件组织联系,不断查阅被列入垃圾邮件名单中的地址。这些“网络垃圾官”大多是二十出头的年轻人,有的由职业黑客转行而来。

  在大的网站中,专职从事反垃圾邮件的技术人员多达十几个人,这些技术高手的主要任务就是随时监视服务器中有什么垃圾邮件来犯。发现后一是立即屏蔽掉,二是查出发件方,与之交涉不许再发。大的网站每年要为这些人花费上百万元的费用。

  对于个人而言,自救仍是目前最主要的救济手段。

  不轻易将自己的邮箱注册到知名度不高的ICP/ISP,使用客户端防垃圾邮件软件,灵活运用邮件过滤等仍不失为一时之策。

  之所以只是“一时之策”,这是因为依目前的过滤技术还远未达到百发百中的程度:若将过滤设置过窄,最终的结果就是不完全过滤,垃圾邮件仍可源源而入。若将过滤设置过宽,难免一些有用的邮件也被过滤掉了。

  技术的局限使得仅凭此一种手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网络“信骚扰”,立法和网络道德的建设无疑更有助于从源头抑制垃圾邮件的产生和蔓延。

  在美国,最早禁止垃圾邮件的立法由内华达州于1997年通过。迄今全美已有17个州先后通过类似立法,另有5个州虽不认为未经他人同意发送商业目的的电子邮件属非法行为,但在法律上对这种行为作出了种种约束。

  西雅图的一位名叫布鲁斯。米勒的自由撰稿人成了第一个依据《反垃圾邮件法案》挣钱的人。1998年他向垃圾邮件发送者提起诉讼,通过庭外和解他先后获得了4000美元的赔偿。米勒似乎从中尝到了甜头,他还建立了一个网站告诉人们如何获得赔偿。

  为了一劳永逸解决垃圾邮件的问题,美国网络服务商和民间机构近年来加紧游说国会立法。其主要思路是防范垃圾邮件侵犯EMAIL用户的隐私权和保护ISP禁止他人利用其服务器发送垃圾邮件的财产权利。

  2002年5月,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通过了一项限制垃圾邮件的法案。该法案允许对触犯反垃圾邮件法律的人处以每封电子邮件最高10万美元封顶的罚款,或触犯现有反垃圾邮件法律的是组织,封顶的罚款金额为50万美元。

  该法案还要求进行电子化营销的厂商在电子邮件中包含一个有效的返回地址,使接收到其电子邮件的用户能够作出拒绝接收的选择,使ISP能够过滤掉垃圾电子邮件。

  在欧洲,截止2002年底通过关于垃圾邮件法律的国家已达16个,其中有6个国家明文禁止发送未经对方同意的商业广告邮件。对职业发送垃圾邮件的机构或个人,进行严厉制裁。如丹麦一项法律规定,违反发送垃圾邮件禁令者最高可判处6个月监禁并处以罚款。

  在日本,2002年4月通过的反垃圾邮件法现已正式实施。该项法律采取除外(opt-out)原则,滥寄广告信的人必须遵重收信人表示不愿再收信的除外要求,必须在每封广告信中说明是广告信,并且说明是在未经同意下寄出,每封垃圾信都必须在主题栏直接写明主题,并且提供有效的回信地址,同时规定行销者不得使用随机产生的邮件地址滥寄广告信。任何违反这项法律的公司最高可罚款256万美元,个人则可判处最高两年有期徒刑。

  然而即便在这些国家,现行的种种法律、法规仍然没能阻止住垃圾邮件疯狂滋长的暗流。

  相比之下,立法更为欠缺的我国,网络“信骚扰”更是日益严重。我们在依法阻击垃圾邮件的道路上走得缓慢而成效甚微。

  2000年5月,北京市工商局曾发布了《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三个月后,中国电信《垃圾邮件处理暂行办法》出台。

  在这两个规定中,前者是地方行政机关的通告,后者是商业公司的内部规定。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反垃圾邮件立法。

  2000年底,全国人大通过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然后该《决定》竞对“垃圾邮件”只字未提。

  应引起重视的是,立法对反垃圾邮件的不为并非立法者对网络“信骚扰”的熟视无睹。如果我们将目光再放远一些,并能看到问题的关键所在。

  制裁垃圾邮件行为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试举一例,如果发送人是通过自己的服务器向外发出,只需查证一下这个服务器的IP地址,就可能确定其方位。然而,目前垃圾邮件发送者经常是利用他人的服务器“转发”邮件。如何确定这些邮件发送人,并对其实施制裁?

  也许正因为此,北京市工商局发布《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已近三年,迄今仍未发现因发送垃圾邮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

  技术问题阻碍了现有法规的有效实施,也使更高层级的立法迟迟不能出台。

  在立法的完善之前,我们只能于此期望技术的改进及行业的自律。

  2月26日,从中国互联网协会传出的一些信息在一定意义上满足了我们的些许期望。

  该协会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在这天讨论通过了《反垃圾邮件规范》,并发布了《拒收垃圾邮件指南》。

  尽管只是行业文件,《规范》和《指南》却有很强的针对性。据调查,我国垃圾邮件的产生,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邮件服务器的缺省设置匿名转发(Open relay)功能所致,而国外早在几年前就开始采取措施,大规模清理匿名转发功能,并设置黑名单,来扼制提供垃圾邮件转发的服务器,并使境外不法用户大量转向我国境内寻找中转站。为此,规范中就如何抑制、投诉这些垃圾邮件地址做了详细的规定。

  会议还讨论了是否对垃圾邮件的内容提供者给予制裁、推行企业邮箱收费和倡导规范的网络营销等主题。

  笔者借用本文将这些信息传递我国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并希冀能引起重视。

  笔者亦相信,这不仅是笔者一人的期盼,亦是仍深受网络“信骚扰”之苦的众多网民的共同期盼。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节选」

  第七条「共同约定」加入协会及接受本规范的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如下措施,阻止和消除垃圾邮件的传播:

  (一)建立垃圾邮件的信息收集、反馈及处理机制;

  (二)记录发送电子邮件的时间、传递电子邮件的服务提供者的名称、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垃圾邮件发送者的情况等信息,并在协会或其指定的组织需要时,予以提供;

  (三)在向用户提供电子邮件服务前,以明示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服务规则和使用规则提供给用户,并提示用户须对其发送电子邮件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发现用户传播的电子邮件属于垃圾邮件的,通知服务提供者;发件人继续传播垃圾邮件的,对其予以警告;警告后发件人仍然传播垃圾邮件的,通告协会,由协会确定是否采取统一行动,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五)接到用户关于垃圾邮件的投诉或者申告,确证后,立即停止为该发件人提供邮件发送服务;

  (六)对于协会公布的垃圾邮件服务提供者和垃圾邮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七)协助协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就垃圾邮件的传播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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