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张井军是密云县溪翁庄镇东营子村前任支书,因对现任村支书贺某未批准其申请的建房基地心怀不满,找本村村民陈建武帮他出气。陈建武不愿出面,建议张井军找郑伟,并将郑伟的电话号码提供给张井军。经过讨价还价,张井军以1.5万元的价格雇佣祝捷、郑伟“教训”贺某一顿。
2005年1月31日8时许,郑伟、祝捷纠集李大广等人,拨通了贺某的电话,谎称通知贺某到北京交通云蒙山庄开会,将贺某骗至东营子村村西。早已等候在此的郑伟、祝捷、李大广等人持镐把将贺某头部、左锁骨、上肢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郑伟畏罪潜逃,张井军、祝捷、李大广、陈建武被推到了被告人席位上。庭前,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张井军等人赔偿被害人贺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井军、祝捷、李大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两年至一年半;陈建武明知张井军意欲雇人伤害贺某,而故意为其提供打手郑伟的联系方式,造成贺某轻伤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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