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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就业统计工作考核表彰办法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30
北京市就业统计工作考核表彰办法
作者: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6-03-12
执行日期:1996-03-12
  为贯彻落实劳动部《就业和失业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就业和失业统计报表制度》及《就业统计工作考核表彰制度》,切实加强北京市的就业统计工作,自1996年起,我市将建立就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表彰制度,对在就业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区、县、局、总公司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对就业统计工作考核指标完成较差的区、县、局、总公司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具体考核表彰办法如下:

  一、考核指标:

  1.严格按照市劳动局的要求,准确、及时报送月度、季度、年度有关就业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

  2.统计分析和预测客观、全面;

  3.定期开展就业和失业情况的专项统计调查,并结合日常统计报表做出分析、建议,提供给领导和有关部门做为决策依据;

  4.各项就业和失业统计工作制度健全、有效,认真开展本地区和本系统内的就业统计管理工作;

  5.设置专职的统计人员负责综合就业统计工作。

  二、评选办法

  1.各区、县、局、总公司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就业统计工作情况总结和一名就业统计优秀工作者(负责综合就业统计工作)及两名专职就业统计优秀工作者(指分管就业和失业、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劳服企业、农村劳动力流动、境外就业等)候选人名单报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市劳动局根据各地、各单位就业统计工作情况,评选出全市当年就业统计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并在此基础上,向劳动部推荐全国就业统计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

  2.全市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就业统计先进单位(包括各区、县、局、总公司)。被评选为就业统计先进单位的劳动服务机构,每年度评定一名综合就业统计优秀工作者,二名专项就业统计优秀工作者;

  3.被通报批评的区、县、局、总公司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取消评选资格。

  三、表彰办法

  被评为就业统计先进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优秀个人,市劳动局将授予“就业统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和《就业统计优秀个人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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