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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30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作者: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9-01-01
执行日期:1989-01-01
  各区、县房管局、市场管理处、测绘所、房地产交易所、发证办公室:

  为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做好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登记发证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工作程序:

  各区、县房管局接到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批准的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后,先由交易所与售房单位联系,了解住房出售情况,然后通知测绘队(组),对出售的公有住房进行面积测量、绘制蓝图。交易所根据市房改办批准的标准售价和优惠办法,评估房屋价格,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最后由房政科进行所有权登记,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二、具体做法

  1.各区、县房管局测绘队(组)负责测量出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并绘制1/200房产平面蓝图,用以计算房价和制发房屋所有权证。

  2.出售公有住房均按建筑面积计价。每套楼房建筑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幢楼房总建筑面积-凹阳台面积-应扣除面积
    每套楼房的使用面积×---------------------
本幢楼每套楼房内的使用面积之和


  每套楼房的使用面积系指每套楼房内可使用的面积、包括居室、门厅、客厅、走道、厨房、厕所、卫生间、储藏室、立式壁橱等。

  凹凸阳台面积均按实际情况计算面积。售价单独计算。

  计算整幢楼房的总建筑面积时,应将电梯间、电梯工休息室、配电室、高压水泵房、设备层、地下室、楼房内的供暖锅炉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3.各区、县房管局交易所负责审定房屋的实际售价,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可由售房单位代买房职工统一办理。

  4.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售价,均以市房改办批准的售价为基本价格,以房屋地段环境、朝向、层次、室内净高、装修、设备等因素进行调节,并依成新折扣,再按批准的优惠办法给予优惠、即可计算出实际售价。其计算公式如下:

  5.确定成新的方法是当年竣工的楼房为十成新,每早竣工一年折扣1%,同时结合房屋完好情况评定。

  6.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房政科负责办理所有权登记、发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和领证,亦可由售房单位代买房职工统一办理。

  三、收费标准

  1.房屋买卖手续费优惠50%,由交易所按房价款的1%收取,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2.测量绘图费按整幢楼每建筑平方米0.15元收取,由交易所从收取的手续费中拨给测绘队(组)。

  3.所有权登记费由房政科按登记发证规定每建筑平方米0.3元收取。另收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4元。

     

实际售价=〔(基本价格±调节因素)×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建筑面积
                  ×朝向因素+装修设备价+阳台价〕×成新率再连乘各项优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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