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3月23日,陈某、温某(均另案处理)预谋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活动,并向有关号段发送了中奖信息,其中胡某的手机号码也在号段之内。胡某在收到中奖手机短信后,于3月23日至3月25日之间多次与陈某联系,在陈某、温某谎称其中的是一等奖——宝马轿车,并编造多种理由向其索要现金的情况下,分13次将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储蓄所资金汇到该二人给出的帐号上,共计124.2644万元。
垦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作为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124.2644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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