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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关于调整商品房交易过户有关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4
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关于调整商品房交易过户有关程序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4-18
执行日期:2000-04-18
各科、部、室、公司:

  为优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进一步培育房地产市场,经调查研究,并报经市房产局批准,决定将成片销售商品房过户登记程序调整如下:

  一、操作流程

  项目审核-→批量受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案件(购房人可委托售房单位报验有关资料,而本人不需到场)-→将交易案件输入计算机并审核-→发件(若售房单位已将应交纳费用交纳,并签字完毕,可不再与购房人一起来处办理交费和过户签字)。

  二、资料报送

  在办理项目审查阶段销售商品房的售房单位预先将下列资料报送市场处交易科:

  1.项目批文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须和原件核对)

  3.《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须和原件核对)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须和原件核对)

  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须和原件核对)

  6.《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明》和实测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窗口表复印件(须和原件核对)

  7.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须和原件核对)

  8.户籍门牌确认资料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和原件核对)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涉及委托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12.其他审理需要的必要资料

  三、登记受理

  市场处交易科在审核上述资料并完成现场察看后,即可进入该批量商品房过户登记受理阶段。

  在受理商品房过户登记阶段,购房人应将下列有效资料交至市场处交易科:

  1.《商品房买卖契约》原件;

  2.购房款支付凭证复印件(须和原件核对)

  3.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和原件核对)

  4.涉及委托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5.其他审理需要的必要资料

  此阶段,售房单位只需提供项目代码单,而无需再提供项目资料。

  四、审核发件

  为便于商品房买卖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售房单位可将购房人所需交验资料集中收取,编制清册,报送市场处交易科,待交易科完成输入计算机及审核工作,并出具各位购房人申请办理交易的收件编号、应交纳税费清单后,即可前来办理过户签字手续。具体办理过程中,售房单位可以将所办理批量商品房过户应交纳的3‰交易综合服务费分批或一次性交纳,并在该批每件过户单上签字,此后即可不再与每位购房人一道办理过户签字手续,由售房单位通知到每位购房人到市场处交易科办理交纳税费和签字手续。各位购房人接售房单位通知后,即可携带收件编号、应交纳的税费款等来市场处一楼交易柜台办理过户签字手续。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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