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至2002年期间,某乡政府的下属单位供电所到胡金萍经营的餐馆用餐,因无现金支付,2002年11月14日,由当时任该供电所的出纳徐某向原告胡金萍出具一张票据,欠胡金萍餐费21317元。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后,该供电所被撤销,债权债务移交给其主管部门乡政府处理。之后,乡政府陆续偿付胡金萍6000元,剩余15317元未付。胡金萍多次催收未果后将某乡政府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胡金萍向被告某乡政府主张债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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