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这个原则,首先是因为它集中体现了党的纪律的精神实质,准确反映了纪律的本质特点。
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最基本的作用,就是用纪律的刚性约束权力,约束党员的行为,要求所有的党员,不论职位高低,都有责任有义务遵守党的纪律,违反了纪律规则就要受到处分。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这一原则建立在所有的党员都享有平等权利这一逻辑起点上,只有在民主的环境中,人们才能承认所有的党员都具有同样的权利,有同样的政治地位,受到同样的纪律约束。没有民主的环境,不认同党员的权利平等,必然导致出现特殊的、不受纪律约束的党员。基于此,《条例》注重保护党员的基本权利,如强调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等等。这是汲取了党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滥用权力处分他人的教训,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民主与纪律并不矛盾,任何形式的民主都受到特定的操作规则的规范,并以特定的规则作为民主机制运行的保障,只要这个规则是科学的,那么规则本身就是纪律。
坚持这个原则,又因为它反映了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内在地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组织整体而言,共产党作为中国政治体系中的领导核心,首先在遵守内部的纪律上有平等的精神,才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以同样的姿态遵守国法。就党员个人来说,无论是普通党员还是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都是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题中之义。如果党内存在着脱离党纪约束的党员,凌驾于普通党员之上的特殊党员,那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必定会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行使者。执政党的职责之一就是创建法治的环境,其自身不能不强调党纪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这个原则,还因为这是基于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党自一成立就有严格的纪律规定,所谓“铁的纪律”就是对共产党执行纪律之严格的形象描述。但是,执政后,党与各种权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纪律对权力行使者的约束作用受到各种因素的牵制。党历来反对党内有特殊党员,但当权力高度集中于少数人甚至个别人手中时,纪律对这部分人的约束作用事实上弱化了。“文化大革命”能够在党内大多数人想不通的情况下发动起来,就与这种状况有关。因此,1980年,当时起到了代党章作用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首次以党内根本法则的形式规定:“必须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或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决不允许共产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所以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是对权力行使者的制约。这是历史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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