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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碘盐标准改变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加碘盐标准改变

2004-11-27

    「内容」 《食用盐国家标准》规定了碘的严格含量:每千克食盐中含碘为35毫克±15毫克。新标准还改变了过去没明确上限的情况,规定每千克食盐碘的含量必须在20毫克~50毫克之间,否则被视为不合格产品,强制逐出食盐市场。

    「解读」 我国大部分地区属缺碘地区,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采取加碘盐的办法来克服碘缺乏病尽管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碘缺乏病。20世纪90年代初普查发现,碘缺乏病仍较严重,而1995年尿检监测结果显示碘偏高。这主要由于原先国家对碘盐生产厂家仅作出不得低于40毫克/公斤的下限控制,一些盐厂担心检验不合格,采取了“宁高勿低”的做法,使碘浓度最高甚至超过了100毫克/公斤。同时,“补碘越多越好”的宣传倾向开始出现,一些企业纷纷推出各种碘制品,于是,人体的碘含量相对高了不少。碘少了会出现碘缺乏病,碘多了对健康也不利,于是国家规定了食盐加碘的上限。经多年监测,我国专家认为出厂食盐加碘量控制在每公斤20到50毫克之间为最好。新国标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碘的合理补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孙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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