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基层司法改革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2003-6-18 14: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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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建设一支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做出全面部署。这是对我国法官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完善,也是在法院改革的关键时刻,最高人民法院抓住有全局意义和长远意义的重大问题做出的重大决定。全国不少基层法院积极稳妥地努力实践,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化之路。但是,在充分肯定改革成果的同时,也应看到许多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改革也有待于进一步总结和深化。为此,8月6日至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诚邀全国部分基层法院和学者,召开了“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主要研讨基层法院如何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体制和审判程序,从制度上保证法官队伍的高素质,以及如何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廉洁等问题。现将部分基层法院与学者的见解摘要刊发。
便民简易法庭的思路与实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郭生贵
2000年3月31日,我院便民简易法庭正式成立,它是我院勇于创新,大胆改革,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举措。
明确审判方式改革的运作原则,对确保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我院便民简易法庭的运作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严格依法进行原则、司法公正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和便民原则。
便民简易法庭从成立到现在经历了一个从摸索到实践并逐步完善的过程,最终形成包括便民法庭工作规范、庭审方式、便民措施在内的一套独特的审判机制。
便民法庭的工作规范首先将便民法庭的工作宗旨定位在公正、及时、高效、便民上。便民简易法庭在依法的前提下,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实现简易之目的:简化庭审程序;法律文书格式化;充分发挥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此外,便民法庭的便民措施包括:1.便民法庭节假日也受理案件、开庭审理;2.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开通了一部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广为公布,当事人可以通过热线电话进行有关咨询;3.当事人可以通过热线电话预约开庭审理时间;4.便民法庭对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等,提供特殊的照顾,设有绿色通道优先开庭审理,必要时还可登门就地审理;5.为了提高审判速度,缩短当事人等候时间,便民法庭制作了格式化的开庭笔录和判决书、调解书;6.便民法庭还注意总结归纳开展调研,针对不同案件、当事人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审理,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开庭,当庭调解,当庭送达调解书。
便民简易法庭作为我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经过两年来的实践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仅有两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的条件下,两年来共审结简易民事案件6000余件,而且全部在一个月内审结,且无一件错案。
目前,我院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多于普通程序,所以,扩大便民简易法庭的规模势在必行。
以“1211”机制推进司法改革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院长董华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和基本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的实现,既需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高素质的法官,还必须具有科学的审判运行机制。
2001年3月份,我院经济庭按照院党组的部署,以落实“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要求为契机,开始试行“1211”审判工作新机制。即由一名法官(具有审判长资格)、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和一名速录员构建成以法官裁判工作为中心,分工协作、各司其职、高效运作的审判单元运行机制,实行法官助理的设置。通过一年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审判质量和效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二是落实了法官责任制,确立了法官的主体中心地位;三是单元内的审判人力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实现了工作机制的专业化;四是完善了庭前程序的工作机制,实现了审、调分离和案件的繁简分流,强化了庭审功能;五是对在法官优质化条件下的审判运作模式和法官助理的设置进行了颇有意义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今年年初,经济庭在总结“1211”审判工作机制经验的基础上扩大了试点,成立了三个“1211”审判工作单元,并专门设立了内勤组,具体负责三个审判单元的文书送达和外调工作。我院刑庭和卢沟桥法庭在吸收总结“1211”审判工作机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特点,分别试行了“122”和“111”的审判模式。从今年上半年的运行情况看,均达到了预期效果,为实现公正、效率和效益的价值目标提供了新机制的载体。
在推进审判运行机制改革方面,我们必须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一是以落实“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的各项要求为切入点,全面优化法官的素质结构;二是确立法官在审判活动和法院审判工作管理中的主体中心地位,进一步强化审判人员责任意识和角色意识;三是合理设置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实现分工专业化和审判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四是要健全庭前准备程序的工作机制,完善庭前准备程序的功能。通过上述工作的落实,优化人员素质和机制功能结构,全面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速率,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效率和效益。
制度创新改革兴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院长李广湖
法官素质无疑是当前司法改革中一个很热门的话题,不管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还是最高法院关于法官员额比例确定等方面的种种尝试,都旨在提高法官的素质,建立一支专家型、复合型的法官队伍。在多方的启示下,我院构筑了关于成立法官专业咨询小组的制度。该制度旨在组织一部分具有较为丰富审判经验和理论知识的中青年法官,在审判委员会的领导之下,对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先行讨论,对案件的处理提供咨询意见,为审判委员会做好辅助工作,案件的裁判权仍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行使。
具体来说,就是在全院设立民商、刑事和行政三个法官专业咨询小组。小组成员在我院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的优秀人才中选拔,每组人员为5至7人(允许一人分属不同小组),以在我们现有队伍中率先培养少量的专家型和复合型法官为目的,从制度上逐步摒弃法官职业大众化现象,走人才强院之路。
另外,我院在实践中创立了先例判决制度,为公正树立起了界碑。所谓“先例判决制度”,是指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判决”对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先例。比如在刑事案件方面,我们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对常发性案件的量刑上,通过先例判决做了更详细具体的规定,以此指导以后的判决。先例判决制度的应用,在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法官正确适用法律,降低改判和发还率,以及保持同类案件判决的基本一致,发挥法的指引作用,树立司法权威,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均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经过我院审判委员会审核,确定了一批具有指导性、代表性的案件和审理中较成功地把握住相关立法原则和法律精神的案件,作为我院的先例判决。
为了保证先例判决的公开化、透明化,经过确认的先例判决,由研究室公开发布,并汇编成册,置于立案大厅,以供当事人查询。先例判决制度的实行,使当事人在没有介入诉讼前,就可以了解同类案件在法院的先例结果,增强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预测能力。
坚持走素质强院之路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传松
我院是全国最早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的基层法院之一。十几年来,我们遵循既积极又稳妥的方针,不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以改革促公正,以改革求发展。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以后,我们提出围绕审判工作中心,以提高法官素质为重点,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走素质强院之路的目标。
我们认为,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新形势下,要做好法院的各项工作,要使法院改革不断深化并取得成功,关键在于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最重要的素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开庭审判,二是裁判文书,三是调研文章。为此,我们着重抓了这三个方面的改革:
1.深化庭审改革,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我院制定《关于提高庭审水平的实施方案》,从仪表风度、庭审程序、庭审水平等四大项27个小项进行综合测评,要求法官调控好庭审节奏、掌握好庭审气氛、提高庭审艺术,使每位法官不仅仅是能开好公开庭、观摩庭,还要让每个庭都能经得起检查,能从庭审中体现法官的专业技能。
2.深化裁判文书改革,提高法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我院从1998年起每年举办一次裁判文书评比,邀请上级法院、法律院校专家担任评委,每季度由研究室搞一次裁判文书评查通报,年终整训时对裁判文书进行讲评。在裁判文书改革的理念上,我们率先提出了繁与简的辩证观点,要求简易案件要简到位,复杂案件要说理透彻,转变过去事实论证缜密,但法理分析深度不够的弱势,强化说透法理,提高法官逻辑分析能力和法学理论水平。
3.深化调研工作改革,提高法官调研能力。多年来,我院始终坚持把调研工作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来抓,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意见,与案件审判任务一起纳入法院工作目标管理,一同布置,一同考核,一同奖惩。
十几年来,改革使玄武法院的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办案质量、效率明显提高;法官素质明显提升;审判作风明显改进;法院公信度明显提高。玄武法院正以两度荣获“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为契机,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
“三二一机制”的创制与发展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仲侠
房山法院自2000年初创制并开始实行“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
“三二一审判机制”是指在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审判长为中心,由三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组,共同开展审判活动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的审判工作机制。“三二一”的名称是对这一审判机制的人员配置结构的形象反映。其中的“三”是指经选任产生并负责案件审判的三名法官(其中一名为选任审判长),他们的职责就是主持庭审、居中裁判,全权负责案件的审与判,并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负全部责任;其中的“二”是指负责案件庭前准备工作的两名法官助理,他们对整个“三二一”审判组负责,而不是对其中的某一名法官负责,其职责就是完成调查、取证、送达、组织预备庭、安排开庭日期等事务性工作;其中的“一”是指负责庭审记录工作的一名书记员(或速录员),其职责是负责三名法官的庭审记录。三者之间既配合又制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的审判工作机制。
“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不仅调整了法院和当事人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涉及到法官制度,审判组织方式和流程管理,实际上就是在探索建立一个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运行机制。“三二一审判机制”针对法官数量多但整体素质不高、权力广泛却职责不明这一现状,改革了法官的任免制度。同时,突破了传统的“审书(审判员+书记员)组合”模式,设置了法官助理一职,改革了审判组织结构。因此,“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已经超出了审判方式改革的范畴,而迈入了体制创新的行列。
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的重点在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我们认为,拟任命为法官的人员,应当有一个见习期,在见习期内,他们应先作为庭前程序助理和文书助理,辅助法官完成审判任务,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才被正式任命为法官。这样可以保障具有出任法官资格的人员在进入审判岗位前获得一定的审判经验。“三二一审判机制”将继续发扬创新精神,拓宽改革思路,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助理制度努力探索。
对法院改革的几点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桂明
我国现有法院改革呈现出一个特点:就是从法院自身的角度来提出改革举措。我认为,这种做法可谓利弊都有。利在于改革切入点往往找得比较准确,比较贴近实际,能解决实际问题。
比如法院提出要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力求做到“三个强化”,即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职权、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可否认,这种做法非常有现实意义。例如强化合议庭职权、实行主审法官制、审判长制度,有利于实现法官精英化和法官分流,进而解决一系列问题,如法官待遇、地位和形象问题。但这种改革思路又不可避免地产生两个问题:1.法院从自身角度提出改革举措,不可能不考虑自身角色,进而可能产生本位主义问题。例如法院提出要逐步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果这种做法主要是基于减轻法院负担的考虑,而不是为了建立一种完善的机制,就难免有本位主义的嫌疑;2.由于法院进行的司法改革缺少理论支持和系统论证,所以改革措施的正当性有可能会受到怀疑。例如实现“一步到庭”的出发点很好,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会引发新的问题,使得庭审准备工作没法做,无法明确争点和证据。大家知道,1976年以前,德国就一直实行“一步到庭”,但后来德国的司法改革改掉了这种做法,在庭审前要冻结争点和证据,于是整个诉讼机制就完善了。
目前,法院内部机制在作调整,普遍设立了立案庭,实行大立案机制。现有的做法有其合理性,但我个人又有一些担心:1.立案庭与审判庭的合作与职权划分可能是一个问题;2.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指导当事人举证,这本是一种法律服务性质的工作,应属于律师而不是法院的行为,这种做法会使法院角色的定位发生混淆。
另外,关于再审程序的存废,我个人认为,再审程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现在完善再审程序的当务之急是严格再审程序的发动条件,而不是武断地主张取消该程序。
总之,法院的改革措施有其现实价值,但需谨慎为之,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切忌矫枉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