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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知书有何法律效力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该通知书有何法律效力

2003-6-18 14:47:31   银行向保证人发送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是银行作为债权人(贷款方)在借款不能按时收回时,由银行单方制作的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这类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在法院审理借款担保纠纷案件中,银行方常把通知书作为书面证据向法院提供,以此证明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于该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作出司法解释,审判人员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时,往往持不同的观点和认识进行判决,这样就造成了同样的案件事实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同时也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统一性,为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即银行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超过诉讼时效后给保证人发放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根据诉讼时效的理论,保证合同超过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已失去了要求法院对保证人强制履行义务的请求权,但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债权人仍享有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权利,但该权利不具有强制性,不享有法律的保证,是一种自然权利,保证人是否履行取决于自愿,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向保证人发放通知书与向借款人发放通知书的条件极为相似,如同是金融类案件;都超过了诉讼时效;都是用通知书等。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金融秩序,保护国家的财产不受损失,笔者认为,银行在保证合同超过诉讼时效后给保证人发放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可以参考适用该批复的内容。为此,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章后,也应视为对原保证合同关系的重新确认,这种确认的法律后果一是债权人自然权利变成了强制权利,若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应予支持;二是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签章之日起重新按两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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