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权三权分离及其运行模式
2003-6-18 8:47:52
执行权的合理分离、配置及其科学、有序运行是整个执行工作改革的核心,执行工作的运行机制乃至执行方法的创新与运用都依赖于执行权的改革。近两年来,笔者所在的山东省潍坊市两级法院经过不断反复地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初步探索出新的思路。
一、执行权应分为命令权、实施权和裁判权
(一)执行中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应当分开。
执行权是一种行政权与司法权双重性质的司法行政权,但两者不是并重的,其根本属性还是行政权,司法权是一种补充或者例外。保全、扣划、以物抵债、财产分配、中止终结执行、拘留罚款等裁定、决定都属于执行中的行政权,而审查处理执行异议的裁定应属于体现司法性质的裁判权。只有将裁判权与行政权分开,由执行局内部的专门机构、人员行使,对执行异议进行公正、及时的裁判,才能形成对执行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制约,给异议人以有效的司法救济。
(二)执行中的行政权应分为命令权和实施权。
从管理学角度分析,执行行政权中包含着决策和实际操作两种权力,如果两权合一,一方面,两权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监督制约,势必造成执行行政权的随意性,甚至滥用;另一方面,两权各有其规律特点,由相同的主体行使不利于提高效率。
执行中的行政决策权称作命令权,更能体现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权威性、统一性和高效性。执行命令权是命令主体对执行实施主体采取执行措施、进行执行活动所作出的要求、指示的权力;执行实施权是实施主体对执行命令具体落实、操作、实现的权力。这些命令的具体落实过程体现了实施权。
二、实行“层级化、警务化、公开化”,建立科学的执行三权分离运行模式
(一)执行命令权要层级化。就是把原来分散在每个执行员手中的命令权集中到执行长、庭长、局长和院长手中,分层次、级别高低,按照集体领导下的行政首长分工负责制原则,分别配置,行使相应的指挥命令权。上级指挥命令下级,下级无条件地服从上级的指挥命令。执行命令由执行长提出,按照层级权限,逐级请示审批,重大案件要请示院长,疑难案件要经局务会或审委会研究决定。命令文书由执行长制作并署名,局长审核、院长签发,使执行命令权始终有效地控制在各级领导手中。层级化体现了执行的行政规律,有别于审判中的合议制,可以充分保障执行命令的快速、准确和畅通。
(二)执行实施权要警务化。目前,执行员着法官服行使实施权,弊端很多,一是不能体现国家强制力,执行实施工作效率不高,甚至事半功倍,得不偿失;二是执行实施活动点多面广、机动性强,人员难以管理,容易出现问题,影响执行形象。解决这些弊端的办法就是实施权的警务化。
司法警察是法院直接指挥下的武装力量,其编队管理,具有仪表威严、令行禁止、整齐划一、纪律严明、行动迅速、措施有力的特长,是理想的实施权主体,其在执行长的统一指挥命令下,按照警务规律操作、行使执行实施权,一定会大幅度提高执行实施效率。
(三)执行裁判权要公开化。公正是执行裁判的本质要求,而只有公开才能保证实现公正。因此,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案外人或者当事人对执行命令及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长指导当事人举证、交换证据,达成共识的可以调解处理,继续执行;调解不成的移送专门的执行裁判庭;2.排期开庭。裁判法官审查案卷,如果证据不足可要求原执行长补充证据;由执行局长决定开庭日期;开庭时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把握的可以当庭裁判;3.裁判组织由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组成,决定裁判事项,重大疑难的可报局务会或审委会;4.改进异议裁定书的制作方式。异议裁判的裁定书应按照判决书的格式制作,只有写透、写全,才能以理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