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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成本分析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成本分析

2005-1-7

    目前,“执行难”仍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顽症。所谓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中遭遇执行困难。具体指,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以种种方式逃避的法院的执行,以及法院的执行活动受到社会上的各种因素的干扰、其他权力的干预等。解决执行难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有必要对这一现象加以分析研究。

    西方经济学中一个著名的经济人假设理论:在市场上,个人都是自私自利的“经济人”,即当人们必须进行取舍时,人们更愿意选择那种能为自己带来“更多好处”的办法。人们所做的任何决定,始终包含着对该决定的“成本——收益”的计算,鲜有例外。人就是人,人并不因为拥有巨大的财富、耀眼的头衔或处身显赫的位置就会改变其“经济人”的本性。在大多数情况下,面对多种备选方案,人们会选择对自己“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的那一个。被执行人作为“经济人”,在执行过程中,对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履行与不履行的取舍态度,也会作“成本——收益”的抉择,并根据选择决定是否履行。

> 就个案的执行,被执行人的成本可理解为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履行义务。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如果其应承担的义务会有所增加,被执行人有可能会积极努力地履行义务。相反,如果在法院的执行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不会增加或逃避法院执行成功会带来暂时的成本不支出,则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会减少,甚至会出现即使有履行能力也拒不履行的情况。从法律角度而言,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的义务只会增加不会有所减少,并且,法律上已经就被执行人不履行行为,做了增加其成本的考虑。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该增加的义务成本包括:1、金钱给付义务的,负担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行为履行义务的,承担迟延履行金义务;3、对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情节的,可以另外受到罚款、拘留等惩罚性质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被执行人上述部分的增加成本能否实现,直接决定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

    事实并非如此。在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时,由于为保地方经济的观念根深蒂固,被执行人运用各种关系,通过各种权力对执行的过分干预,再加上法院抗干扰能力的缺乏。对这类案件的执行缺少应有力度,即便出现法律上应当进行处罚的行为,如暴力抗拒执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鲜有受到民事处罚的,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更是凤毛麟角少得可怜,更谈不上对被执行人增加了的成本的执行。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执行乏力,一方面使被执行人可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这部分应当支付的成本,可以在短期内不支付甚至长期不支付;另一方面又存在有可能不增加被执行人的额外的成本的因素。因此,被执行人不履行甚至枉法拒不履行,所获得的收益,即主要指可以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的成本,远远大于主动履行义务所应支付的成本。根据“成本——收益”的理论,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有一部分被执行人站在“经济人”的立场上,就已经对此作了选择而且答案也是不言而喻的,从而构成了“执行难”的成因之一。

    相对于申请人而言,其主张的权利是否能实现,除了法院的积极执行,还要受到被执行人具体还债能力等因素制约,如果连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都实现困难,其要求增加被执行人负担的愿望就更难实现。因此,申请人对增加被执行人负担的态度是,有这样的愿望但并不强烈。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被执行人的上述部分增加了的成本系在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并且其依据源于程序法而非实体法。在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影响下,执行过程中常常出现轻视程序权利现象,忽视权利人的这部分权利的保护也在所难免。因此,这部分成本的实现,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严格依法执行,取决于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力度。

    “法院不只是纠纷的处理机关,也是宣示国家法律究竟由怎样的规则构成的机关,”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最能表现这个命题,也应该是严格执行法律的机构。通过上述分析,解决执行难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除了在加强执行力量、加大执行力度、完善相关制度等方面大做文章之外,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用活、用足法律赋予执行部门的权力,加大对被执行人增加成本的执行力度,使得主动履行义务与通过强制执行迫使其履行义务有所区别,让其不履行义务所承担的风险成本增加,以达到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地自觉地履行义务的效果。同时,也是对将要成为被执行人的当事人,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缓解“执行难”的矛盾。

郑新 戎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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