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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新探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基层法院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新探

2005-1-7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自2000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广州会议后,全国各级法院大胆探索,更新执行理念、改革执行工作运行机制,形成了执行权“两权分立”和执行权“三权分立”两种模式,初步改变了过去由于职权划分不清、权力过于集中并缺乏有效监督机制而容易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弊端,并有效地整治了乱执行,执行干部违法违纪的比例也大幅度下降。但是,执行工作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先例可循,没有经验可鉴,本文将就基层法院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探究新思路、新举措,实现新的开拓进行一些探讨。

    一、 基层法院人员结构与执行案件的特点。

    基层法院与中、高级法院不同,在执行人员结构上,由于编制制约,办案人员相对较少,以一个具有中等规模的基层法院为例,全院在编人员120名,执行员一般只有15名。在案件数量上,基层法院承担着全国法院系统80%执行案件的执行任务,一个经济较发达、人口在100万左右地区的基层法院,每年承办的执行案件大约在2000件左右。在执行案件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方面,基层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属于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的执行案件占80%,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约占20%.从执行案件的类型分析,经济发达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婚姻家庭类、合同类仍是主流,劳动争议类、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类执行案件在逐年上升,农村房屋买卖类、城市和农村房地产拆迁类案件在不断增多,并且难度也有不断加大的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交通的便捷,人的流动区域范围日益增大,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执行案件中有约80%以上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个人,在这80%的个人案件中有约40%是农村人员,有约20%是外地务工人员。为此,案多人少、执行案件类型复杂、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是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特点。

    二、基层法院在实行执行权“三权分立”改革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与矛盾

    通过对基层法院人员结构与执行案件特点的比较分析,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执行案件工作量也呈现与年俱增的趋势。以上述具有中等规模、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执行局为例,15名执行员执行2000件执行案件,人均结案达133件,为实行执行权“三权分立”而设置执行裁决、异议、实施三个合议庭,则需在执行裁决合议庭和执行异议合议庭中各配备三名执行员,这样,实际具有执行实施权的执行员只有9名,人均结案数将达222件。而基层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有约80%以上是个人案件,这些案件虽然执行标的较小,但同样存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四难问题”,许多个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审理阶段被执行人已不知去向,到了执行阶段则是下落不明,致执行案件受阻,工作无法开展。同时,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也十分困难,许多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债务,在诉讼前就将财产转让给他人或挂在他人的名下,钻法律空子,如果一旦无过硬的证据则很难执行其财产,更有甚者的是在与申请人发生业务的过程中就心存逃避履行债务的念头,在个人财产的添置过程中或很隐蔽或挂在他人名下,而取证工作又十分艰难,致具体执行案件无法操作。为此,基层法院执行人员人均结案222件,显然压力过重。另外,基层法院执行案件中涉及执行裁决的事项大多较为简单,涉及执行异议的案件不超过10%,执行裁决合议庭与执行异议合议庭人员的工作量明显少于执行实施人员。通过三年多的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实践,可以看出,改革成果是显而易见的,初步改变了过去执行权集中于执行员一人手中,易于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的弊端,但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与执行案件的特点使实施“三权分立”后三个合议庭人员工作量不均衡而带来的一系列副面效应确是不容忽视的。

    三、 推行执行权交叉流转制度改革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大胆实行流程改革,使执行裁决权、异议权、实施权“三权”分立,将从机制上保证执行的效率与公正,但是,改革就是要在创新的进程中不断探索,要敢于并善于发现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与新矛盾,积极总结经验和教训,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对策,使改革形成的制度更趋于合理,真正体现出时代精神。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应针对案多人少和案件较为简单的特点,在既保证分权制衡,又避免工作量极不均衡的前提下,对原有的以成立相关执行合议庭为基础的执行权运行机制进行微调,通过发挥人员整合职能,提高执行效率,确保执行公正。具体做法是:在确保执行裁决权、异议审查权、实施权分离的原则下,将过去在执行局内部设立专门的执行裁决合议庭、执行异议审查合议庭、执行实施合议庭转变为由分别行使裁决权、审查权和实施权的执行员组成四个功能齐全的执行组,每个执行组设执行长一名,执行员三至四名。各执行组的执行员提请裁决的案件交本组内由其他执行员组成的合议庭负责审查裁决,对当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提交其他执行组组成的合议庭进行裁决。采取该项执行权交叉流转制度,既能克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又能充分调动了每个执行员的工作积极性,使每个执行员办理执行案件的数量和难易均衡,从而提高了每个执行员的执行综合能力,保证了执行案件的良性循环。

史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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