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查,初步调查的简称,直接产生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工作实践,并随着办案经验的积累而不断完善其运作模式。初查的基本做法,主要是通过秘密调查的方法获取必要的事实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是否涉嫌犯罪,以及涉嫌对象和性质情节等,进而决定是否立案进行刑事侦查。大量成功的案例说明,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特别是侦破疑难复杂的贪污贿赂案件,初查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初查的产生及其日益显现的重要性,实际是查办职务犯罪类型的刑事诉讼活动规律性的反映。它来源于司法实践,又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就肯定了初查的合理性,并在相关司法文件中先后提出了初查活动的原则规定。各级检察机关都曾广泛研讨过如何提高初查工作的成效,以增强破案能力。对初查的重视,早已形成普遍的共识。
尽管如此,初查在法律上还是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它作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案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实际作用;另一方面,它游离于国家《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之外,缺乏必要的法源支持。笔者积十余年反贪工作的切身体验,认为确有必要认真研究初查的司法属性,应当推动初查程序入法,使初查具备适法性,从而将职务犯罪办案活动纳入刑事诉讼法律的完整规范。
由于初查发生在刑事立案之前,又未见诸国家《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多年来大家都在回避初查在本质上属于刑事侦查活动的基本属性。专家学者谈及初查时,有的阐述过"初查与侦查的区别",有的解释过"审查、侦查、初查"各自的含义。文章的立意非常明确,均把初查排除在侦查性质之外。依照现行的国家《刑事诉讼法》,因为程序上法无明定,对初查属性及其实质内容的研究只能处于一种混沌状态。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主要以有形实害型的刑事犯罪行为为对象而设定诉讼程序规范的。此类犯罪的典型表现是具有痕迹物证的特点,多数造成直接实害性结果或者明显危害社会的影响,并伴有犯罪现场以及具体侵害对象。侦查机关接获报案后,稍作检验审查即可判定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进而决定应否立案以及进入侦查阶段。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一般不具备上述特点。尤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例,犯罪手段突出表现在隐密性和谋略性上,少有外在的痕迹显露,缺乏直接受害的事主,几无犯罪现场可循。而检察机关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除特殊案例外,很难仅凭案头检验审查确定犯罪事实发生与否,必然要求开展前奏性的司法调查活动,初查由此应运而生。
为什么要研究初查的属性?事关初查活动及其所获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法院审判一宗职务犯罪案,以初查不是侦查为由,全部排除了初查获取的证据,结果因大部分事实情节失证而被宣告无罪。如果各地审判机关均推行类似的证据采信规则,无疑将严重冲击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和公诉活动。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我们应当重视有关初查的法学理论问题,探寻因应之道。
就本质说,初查是否具有侦查活动的属性?笔者认为回答是充分肯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其核心内容乃是刑事侦查机关的专门调查工作,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主要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防止新的社会危害性发生。初查阶段虽然不允许采取强制措施,但包含着侦查的核心内容,表现在:
第一,初查启动的基础。初查是检察院作为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管辖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材料开展的刑事司法调查。它和侦查启动的基础一样,均缘于法定的刑事涉案事由,同样具备专门办案调查的显著特征。
第二,初查追求的目标。初查目的在于查清有无职务犯罪事实发生、确认嫌疑人、性质情节如何、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与侦查的目标并行不悖。尽管有些职务犯罪案件材料业经初查确认不能追究刑责,也与国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侦查一般规定的原则相一致,即"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查实或者查否犯罪嫌疑,既是初查也是侦查活动统一整体的两个方面。
第三,初查工作的内容。检察机关反贪工作实践表明,能否及时有效地对职务犯罪进行刑事追究,特别是重大复杂案件,常常系于初查活动之成败一线。初查工作内容广泛,包括侦查活动也需要进行的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仅排除了对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初查工作内容,无不围绕获取证据这个核心。由于初查秘密进行,更应当讲究专业技巧,显示了与侦查内容高度的同一性。
有鉴于此,认为初查具备侦查属性是勿庸置疑的。
笔者认为,在遵循查办职务犯罪规律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存在立法上的缺憾,建议进行适当的修改完善,可以分别考虑从原则性修改和系统性修改两个途径补充立法。原则性修改办法是,在国家《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一节增设条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直接受理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可以进行必要的初步调查。"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初查活动规范发布具体的司法解释,初查由此具备刑事诉讼适法性。系统性修改办法是,对职务犯罪设定两步侦查制,即秘密侦查阶段和强制侦查阶段。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材料,除明显排除嫌疑的以外,一律进入秘密侦查。根据秘密侦查的结果,再决定是否进入强制侦查。系统性地修改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将增强侦查活动的严谨性,大大提高反腐败的司法效率,革除有案不查的积弊,彰显司法公正。
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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