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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执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正确处理执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2005-1-13

    在检察工作中,正确处理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关系,对于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否正确处理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关系,也是检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志。

    首先要正确认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过去,由于长期流行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人们对程序法的价值认识不足。许多执法人员把程序法仅仅视为实体法的附庸,认为程序法的存在就是为实现实体法的目的服务的,遵守程序规则无非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追诉犯罪的目的。只要能有效地追诉犯罪,即使没有完全遵守程序法的规定也无所谓。这种执法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办案,不仅造成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不当侵害,而且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有时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正确处理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关系,就必须坚决摒弃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观。

    其次应认识到实体与程序应当并重。在刑事法律中,实体法为执法机关打击和制裁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程序法为执法机关打击和制裁犯罪提供了操作规程。这种操作规程是长期办案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有效追诉犯罪的重要保障。执法机关严格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正确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使有罪的人受到法律的适当追究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实现实体上的公平正义,是责无旁贷的职责。

    同样地,执法机关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尊重和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使追诉犯罪的活动以看得见的正义方式进行,以达到程序上的公平正义,也是义不容辞的义务。没有实体法,就难以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没有程序法,则难以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才是公平正义的真正含义。强调和重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都是片面的。

    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审判程序和法两者的关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在生命的表现。”马克思在此虽然说的是审判程序与法律的关系,实际上也道出了所有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其三,程序法是防止国家追诉权滥用和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保障。法律把追诉犯罪的国家权力赋予了执法机关,这本身就意味着执法机关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犯罪的活动。而这些活动的进行则可能对公民的正常活动和正当权益造成限制、剥夺或侵害。因此追诉犯罪的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规则的严格限制。程序法正是从规范执法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出发来防止国家追诉权的滥用的,是用制度来制约权力的重要形式。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是防止滥用国家追诉权侵犯公民正当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违反程序规则,片面追求实体公正的结果,往往是以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代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不仅是为了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而且是为了保障国家追诉权的正确行使。

    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观,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具有三个方面的指导意义:

    第一,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规范自身的办案活动。无论是在职务犯罪侦查的活动中,还是在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都要自觉遵守程序规则,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约束办案活动,不得滥用检察权进行超范围管辖;不得为了突破案件违法适用强制措施,超期或者变相羁押被调查人;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账册,更不得违反程序规定处置涉案款物。

    第二,坚持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并重。检察机关在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和审查起诉职责的过程中,不仅要从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角度进行实体审查,切实把好法律关,保证追诉犯罪的准确性,保证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且要注意从程序是否合法的角度进行审查,坚决纠正程序违法。要注意并善于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禁止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防止用非法证据来认定犯罪和证明犯罪,特别是要防止检察人员在法庭上用非法证据去证明犯罪。

    第三,坚持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过程中,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既要依法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诉讼活动、判决裁定的监督,又要注重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以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在办案中违反程序规则,有的是因为程序意识不强,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有的则是为了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因此检察机关要把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结合起来,注意发现程序违法背后的职务犯罪,不能满足于纠正程序违法。

张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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