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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录音不能作证据使用的解释应废止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私自录音不能作证据使用的解释应废止

2005-1-20

  录音资料在诉讼中越来越多地被使用,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主流的意见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法律依据是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与此同时,仍有法官认为私自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依据是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的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且这个解释至今仍未明确废止。前后两个解释的矛盾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问题认识的不统一。1995年3月6日的解释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精神相悖,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明确废止。

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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