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九条也对此作了类似规定。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第二审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和支持公诉的职责,其任务既包括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又包括对原审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还包括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与审判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理所应当。对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的上诉案件,出庭的检察官依据法律和事实,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反驳无理上诉,这也是符合其角色身份和职责的。
但是,对于当事人上诉理由确实充分、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者量刑失当的上诉案件,如果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官在开庭前已审阅了案卷材料,其形成的审查意见与上诉人的上诉观点一致,那么在庭审中,出庭检察官必将面临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附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否则检察官将变为第二辩护人,另一方面又没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反驳对方。有的检察官为了维护自己的角色地位,言不由衷,强词夺理。这种情况,无疑违背了实事求是原则,违背了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相悖,导致角色错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同时又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审理,纠正错误裁判。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上诉案件庭审时出现这种尴尬的局面呢?笔者认为,应当赋予检察机关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建议权,即承办上诉案件的检察官,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发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者量刑失当、上诉人上诉理由确实充分的,可以书面建议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该案。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这种建议权与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简化审相类似,也不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赋予检察机关这种不开庭建议权,既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刑事诉讼的保障人权的功能。
李莉安 丁忠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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