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法院工作的难点。执行难就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个人权力滥用、个体行为妨碍以外,事实上,执行难并不是法院本身执行难,而是一些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其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或家庭生活状况极差,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据调查统计,这类案件大约占执行案件总数的25%左右。当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不能得以实现时,申请执行人通过一切关系,给法院施压,将一切风险责任转嫁给法院。但此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又不能终结执行,长期登记在法院执行案件帐上不能结案,造成执行案件大量积压,严重阻碍了法院工作,影响了办案效率。为了减负,法院又将此类案件裁定中止执行并按结案处理,其弊端一是申请执行人不服,缠诉不止,要求执行;二是由于执行人员的调整更换,中止执行档案材料归档,致使后来的执行人员对原执行标的、规费收取情况不清楚,不利于以后的恢复执行。为此,法院在改革执行方式方法的探索中,推出了债权凭证制度,这无疑是缓解执行难的一项重大新举措,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终于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再申请执行的权利,同时也给被执行人一种长期负债的压力。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深得申请执行人的欢迎。以我院为例,2002年至2003年8月共发放债权凭证132份,申请执行人均乐意接收,并且极大的调动了申请执行人为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积极性,使法院能够及时、准确查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据统计,凭我院发放的债权凭证申请立案执行只有3件,占发放债权凭证的2.2%,这3件案件申请执行人均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准确住所,现已执结2件,另一件正在执行过程中。从上述情况来看,推行实施债权凭证制度效果良好。但是,还有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规范,进一步完善。
一、必须严格坚持发放债权凭证的条件,防止随意性。
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是执行方式方法改革的一项重大新举措,目前,对实施债权凭证制度法律无明文规定,上级法院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一致。为相对统一、规范和便于操作,为此应制定实施债权凭证的前置条件。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执行案件,可以发放债权凭证:一是被执行人(自然人)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经济来源的;二是刑事附带民事的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是被执行人外出两年以上,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是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已足额抵押给他人,自身处于非连续经营状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五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除必要的居所外,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法另行安排住房的;六是被执行人不属本辖区内居住,又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或法院无法查找详细地址的;七是被执行人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没有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营业执照被注销,已停止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八是法院认为应当实施债权凭证的其他情形。
二、必须严格坚持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程序,强化监督。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发放债权凭证条件的,准备发放债权凭证的,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在具体操作上,首先,执行员对被执行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调查核实,并将有关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家庭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有异议的,应召开执行听证会,以确认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根据听证情况,由合议庭合议作出决定。其次,执行员根据合议庭决定制作债权凭证文书,由执行局长或副局长(庭长或副庭长)签发,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其三,发放债权凭证的执行案件,预交的申请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出具领据,在收费室领取。再申请执行时,按规定预交执行费;其四,发放债权凭证的执行案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并将执行案件的执行材料按规定整理归档。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执行人员滥用权力,把一些不符合发放债权凭证的执行案件为了结案而发放债权凭证作结案处理,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必须严格坚持制作债权凭证文书质量。
目前,债权凭证文书的制作尚未有统一的模式,应从形式和内容上尽可能规范,以保证其文书质量。在目前尚未统一的情况下,应参照民事裁判文书式样制作债权凭证。债权凭证文书内容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首部。应当贯××省××县(市)人民法院债权凭证,债权凭证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案件事实。首先,写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由)一案和案号,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应履行的义务标的额,诉讼费用的承担。其次,写明执行情况,重点是被执行履行义务的情况,履行义务人民币或物资抵债标的额,收取规费情况,下欠申请执行人债务情况。其三,阐明其发放债权凭证的理由(根据案情),并交待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义务。第三部分,尾部。执行员,年、月、日,书记员,加盖法院印章。这样,债权凭证文书才具有完整性,从内容上看,执行情况一目了然,有利于今后的执行。
四、必须严格依债权凭证再次申请执行立案条件。
发放债权凭证的这类案件,绝大部分是被 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若不坚持条件,寅时发放债权凭证,卯时就又申请执行,将会导致新的积案。因此,对依债权凭证再次申请执行立案的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执行人依债权申请执行的,必须经立案庭立案登记,不能由执行机构立案登记,否则,将会造成立执不分。第二,申请执行人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的,立案庭应严格审查,申请执行人必须提供被执行人详细准确住所或财产线索,否则不立案。第三,持有债权凭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的,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和债权凭证文书。第四,被执行人已全部清偿了债务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真实意思表示免除债务的、债务的标的物提存的、债的抵销、债的混同、企业经破产程序终结的,申请执行人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应不予立案,若在立案时未发现上述情形已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款裁定终结执行,将债权凭证予以缴销。
秭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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