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诉讼调解制度来源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国内素有“司法优良传统”之美称,也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但是调解容易执行难,也是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垦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统计,2003年受理执行案件568件,其中申请对调解书执行的案件64件,占11.3%,2004年受理执行案件634件,申请对调解书执行的案件82件,比例为14.5%,2005年受理执行案件603件,申请对调解书执行的案件91件,比例为15.1%。近年来对调解书的申请执行的比例不断提高,而且这些案件中相当部分难以执行,成为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笔者现就法院调解容易执行难的案件其原因和解决办法作粗浅分析和探讨。
一、调解案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造成调解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两大因素。一是法官疏于严格执法;二是多数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
(一)审判人员责任引起的调解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因素有
一是有的审判人员为减少自身风险责任尽量调解。如今法院均要求将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发回重审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将发改率作为审判人员评比先进、职称晋升的考核指标,并且与岗位目标责任制相挂钩。审判人员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为降低发改率,往往强拉硬调或一味和稀泥,极力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结果不可避免地发生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二是有的审判人员的责任心不强,过分注重调解的结案方式。近年来,民事案件大量增多,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数居高不下,使审判人员应接不暇,调解灵活性强、相对简便自由,不拘泥于审判程序,可使审判人员在相同的时间内办理更多的案件。有的案件事实尚不清,证据亦不足,如要待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予以判决的话,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精力,调解对此则可予以回避。一些审判人员为省心、省事,就相对侧重于调解,甚至一味追求调解。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调解的程序和规则,调解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法官的约束均被软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增加,搞折衷调解,想方设法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有的审判人员甚至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双方当事人,强拉硬拽,搞强迫调解,使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遭人为的破坏,这样的调解,债务人大多数不能按期履行。
三是有的审判人员素质不高,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存在。由于调解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伸缩性,有的法官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导致调解不公,使执行中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而无法执行。此外,审执分离,导致审判人员缺乏法院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加之个别法官素质不高,只扫门前雪的现象愈演愈烈。审判人员在调解案件时,一味的追求结案率、调解率,没有兼顾执行工作,该调查的不调查,该保全的不保全,使执行时机丧失,给执行造成了困难。
(二)当事人责任引起的调解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因素有:
1、有些当事人借调解之名来谋取个人私利,一般指义务人。调解为促使双方当事人让步息讼,常要付出一方合法权利的代价,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放弃部分权利为代价。有的义务人其实原先根本就无调解的意思,其要求调解只是为了造成假象,借调解之名使权利人做出一定的让步,使自己得到实惠,其真实意思即是于此。利益驱动的存在使调解成为义务人规避判决、减轻自己法律责任的一种手段。因调解的目的只是为了谋取利益,调解书签收后,义务人见其目的已经达到,至于如何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就放置于脑后,不再理会,违背了权利人进行调解的初衷,也使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在笔者的执行实践中,这种情况造成执行难的占绝大多数。
2、有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藐视法院的裁判文书,缺乏基本的诚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选择诉讼解决纠纷前,有的已经协商过,有的债权人已经明确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进入诉讼阶段后,债务人往往已经有心理准备。对于调解达成的协议,个别债务人抱着应付、拖延的心态,对于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本就不打算履行,即使有履行能力和履行条件,也不愿意履行,完全采取对抗的态度。
3、有的当事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影响执行。执行阶段有的当事人确因种种原因丧失履行能力。比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无资金履行债务;有的因其他债权未实现,缺乏周转资金;还有的因为企业内部领导人员变动,拖延了履约。
二、调解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坚持依法调解,规范完善调解活动。审判人员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案件调解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原则。克服在调解中的“习惯法”和随意性,切忌强迫调解、诱惑调解和盲目调解;另一方面,调解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防止以压促调、以拖促调现象发生,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给执行工作造成困难。
(二)坚持依法执行,加大执行力度。人民法院要针对调解案件的特点,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多方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区分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方法,将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集中执行与重点执行相结合,现金偿还与以物抵债相结合。对具有履行能力和条件而不自觉履行协议的当事人,要耐心做说服工作,晓之以理,明知以法,促其自觉履行;对拒不履行的,必须坚持依法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律尊严。
(三)加大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国家要通过多种渠道对公民进行法律教育,提高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使双方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调解的立法本意和法律精神,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权利人在调解中可适当加入限制义务人、制裁义务人的条款,进行有条件的让步,或要求义务人提供保证,如使案外人介入成为担保人,担保人的介入可消除权利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也能促使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对无调解诚意的义务人可不进行调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为。加强法官做思想工作的能力,在调解案件时,要善于析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当事人胜负皆服。 对于当事人不能达到调解协议的,不要有后顾之忧要及时判决,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法官队伍,是保证调解质量的关键,也是减少调解案件执行难的一项重要保证。
王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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