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职工入股不合法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强迫职工入股不合法
2004-3-4 11:00:13
刘某是一家企业车间班长,家境困难。近日,刘某所在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要求每一名职工入股3000股(每股1.5元)、班长5000股、中层干部10000股。刘某以家庭困难为由拒绝交缴7500元的股金,通过做工作,刘某仍坚持不入股,厂方于是就免去了刘某的班长职务。此后,厂方又要求刘某按普通职工的标准(4500元)交纳入股金,刘某仍然拒绝交纳,于是,厂方以刘某不遵守厂规为由,通知刘某“不缴纳股金就不要上班了”,企业还专门下发了通知,要求车间停止其工作,财务部停发其工资,劳资部停止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刘某对此不服,于当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企业恢复工作,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效做出裁决:该企业必须无条件恢复刘某的工作权利,补发其工资报酬,补缴其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要求职工入股应当尊重职工的意愿,不能强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赋予了工会和职工在股份制改造时听取意见和列席会议的权利,并没有规定职工必须入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神圣权利,停止工作是企业对违纪职工的一种处理方式,职工不缴纳股金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其劳动权利不容剥夺。因此,该企业因职工不入股而停止刘某的工作有悖于法律、政策规定,应予以纠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2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0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因此,刘某被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用,应由企业向刘某和有关经办机构补发与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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