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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买卖系列谈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机动车买卖系列谈

2004-2-26 13:05:14     据报道,去年北京市机动车饱有量已经突破200万辆,18%的北京家庭拥有2辆汽车,49%的北京人短期内要买车,北京已经初步具备了国际化的大都市的雏形,汽车时代已经到来。本文拟就在机动车买卖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列举一二,以提醒广大消费者防患于未然。

    一、未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王先生经朋友介绍把旧车卖给李先生,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一个月后,李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将张女士撞伤。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张女士于是把王先生和李先生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一万余元。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此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种认识是错误的。

    机动车交易必须办理过户登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目前有两个: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2001年1月4日发布,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另一个是《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原国内贸易部1998年3月9日发布)。以上两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两个办法)通常被作为处理此类案件时的直接法律依据 .随着《合同法》及其《合同法解释一》的出台以及《立法法》的颁布施行,对此问题应重新加以认识和界定。

    针对以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专门作出复函。该批复中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二、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小张通过贷款买了一辆新车。在汽车买卖合同中汽车销售公司特别约定,在没有全部付清车款之前,销售公司保留对该车的所有权。小张驾车出了交通事故致刘女士受伤,因赔偿误工费问题双方闹上法庭。小张认为,自己还没有付清全款,汽车的所有权人还是汽车销售公司,应该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小张的这个理由成立吗?

    在买卖合同中,与标的物有关的法律用语有三个:所有权、孳息、与风险。在标的物完成交付以后,孳息与风险随之由买受人承受,而所有权问题则可以由双方作出特别约定。因此标的物交付以后,因标的物产生的侵权责任自然应该由买受人承担。在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作出的专门批复中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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