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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盗版制品也属侵权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使用盗版制品也属侵权

2004-3-1 15:06:42     盗版对著作权人的权益的严重损害是不言而喻的,无论是国内立法还是国外立法都毫无二致地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而予以否定和打击。但使用盗版制品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呢?我国著作权法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应属于侵权行为,理由如下:

    第一,只有盗版者而无消费者是无法形成盗版市场的,“供”就会因缺少矛盾的另一方“需”而不存在。因此是盗版者和盗版制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共同造就了盗版市场。

    第二,盗版制品较正品价格低廉,消费者以低廉的代价未获许可便取得和使用作者经过艰苦劳动甚至投入巨资而创造的智力成果,就侵害了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

    第三,盗版制品不属于合理使用作品的范畴。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指使用者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名称、出处,无须得到版权人的许可,也无须付费地使用他人有版权的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无论是从合理使用的基本含义分析还是从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看,使用盗版制品怎么也不能说是合理使用。

    第四,按照民法规定,出于恶意即使是有偿取得他人的财产,也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应当将原物连同孳息返还原主。按照刑法规定明知是赃物而收购的,构成销赃罪,不但要追缴赃物予以返还,而且行为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这一点和财产所有权是相同的,我国的民法通则将它们都纳入民事权利的范畴。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盗版他人的作品就是盗窃他人的无形财产——智力成果,属于侵权,购买、使用盗版制品也是盗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同样是侵权。

    第五,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的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这一规定虽然没有从正面规定软件的持有者(当然包括持有而使用者)持有使用侵权软件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推理出这一结论,而且即使侵权软件的持有者是善意的,仍属侵权,只不过侵权责任是由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罢了。这一规定虽然仅针对特殊的作品“计算机软件”而不是指所有的作品,但毕竟在这一问题上立法已开了先河。

    必须指出的是,使用者的散在性和标的的小额性,会给权利人追究使用者的侵权责任带来困难。不过笔者认为,法律对使用盗版制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反映了立法者从法律上对这种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至少可以起警告的作用,同时也为权利人追究侵权者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至于是否追究侵权者的侵权责任,因为著作权属于私权而由权利人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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