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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容留、介绍、组织卖淫案件的情况分析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对容留、介绍、组织卖淫案件的情况分析

2004-9-9 16:08:33     在2002年至2004年初,朝阳区检察院已受理的200余件性犯罪案件中,容留、介绍、组织卖淫案件达115件123人,约占性犯罪总数的55%,且案件数量呈显著上升趋势。

    一、特点

    (一)从性别上看,犯罪主体女性居多,女性嫌疑人约占总数的65%。

    (二)从年龄上看,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般集中在20岁至45岁之间。其中,30岁至40岁是案件高发年龄,占全部犯罪嫌疑人数的62.25%.例如,38岁的本市人员熊某某在朝阳区石佛营附近,以站街拉客的方式,多次介绍卖淫女徐某某、郑某某等在其租住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嫖资中收取介绍费。

    (三)从籍贯上看,犯罪嫌疑人多为外地来京人员,占总数的80%。在123人中,仅有24个人是北京本地人员。

    (四)从犯罪场所上看,多为城乡结合部。这些地区治安管理相对欠缺,加之有低廉房屋的出租,给实施犯罪人提供了有利条件。

    (五)从组织形式上看,单独犯罪与有组织犯罪相互交织,犯罪组织内部结构日趋严密。嫌疑人多与汽车司机、宾馆服务员、老板等纠结在一起,互相提供信息,形成“一条龙”服务,以获取高额报酬。同时,在犯罪集团内有严格的等级划分,由组织者、介绍者、保护者组成,并按自身的等级领取报酬。

    (六)从行为方式看,男、女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的场合和流动性有所不同。由于性别的原因女性嫌疑人不能向男性那样给自己占地盘、收取保护费,所以她们的活动范围相对比较固定,大多数出现在夜总会、路边店、发廊、宾馆、浴室、歌厅等场所。男性嫌疑人除了在上述场合出现外还经常活跃在街边、影剧院、酒吧、网吧、餐馆等公共场所,流动性大,没有固定地点。

    (七)从犯罪动机上看,往往与吸毒结合在一起,部分犯罪嫌疑人,通过介绍、容留、组织卖淫获取利润,以供养其吸食毒品。

    二、原因分析

    (一)犯罪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中间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存有侥幸心理。在金钱的诱惑下,不能把持自己,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二)由于卖淫行为的非法性,有些卖淫女出于加强其隐蔽性和保证其人身安全的目的,愿意支付一定的金钱,通过中间人与嫖娼者进行性交易。

    (三)犯罪嫌疑人大多数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由于自身素质有限难以找到稳定工作,所以不惜铤而走险,同卖淫女相互勾结,为其提供客源以获取介绍费、好处费,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三、预防对策

    (一)加强城乡结合部的房屋管理。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综合治理,与居委会协调,同基层群众组织一起打击犯罪,相互监督,使其没有发展空间。

    (二)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处理,提高公民法制观念,使公民认识到此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

    (三)各单位加强管理,尤其是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的管理,对放任不管或者通风报信的人员采取制裁措施,在罚款、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加大惩罚力度,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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