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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正确对待证人翻证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浅谈如何正确对待证人翻证

2004-7-21 17:35:28     在审查起诉案件中有一个普遍问题,即证人翻证,使案件事实情节发生变化,甚至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成效,给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应正确处理证人翻证问题。

    一、认真分析,查找原因

    证人翻证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六种情形:

    1、客观环境压迫。即证人在出具真实证言后,其证实的内容被嫌疑人及其家属、朋友所知,受到他们诸如物质利诱、精神施压,甚至暴力胁迫,致使证人思想道德意识发生动摇,从而放弃良知,推翻前证,或自感因自己的证盲会使嫌疑人受到逮捕、起诉或审判、害怕事后遭嫌疑人及其亲友报复,而“自觉”翻证。

    2、切身利益受损。一些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见因案件发展,个人家庭及单位的政治、经济利益均不同程度的损失,甚而怕“拔出萝卜带出泥”,而积极推翻前证,或主动揽过,要负领导之责,或编造谎言,颠倒黑白,企图推翻原案。

    3、同情心理错置。一些证人作证后,见嫌疑人被逮捕或被起诉,或受审判,预感嫌疑人将被判刑,将失去工作,开除党籍等等,加之以前与其关系不错,或受到恩惠,便产生了难以明状的同情心,于是一遇到机会,便改变前证,极力为嫌疑人开脱。

    4、道德水准低下。部分证人思想意识低下,对违法犯罪现象,麻木不仁、“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缺乏必要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虽在法律威慑下,于案发当时勉强出证,但事后颇感后悔,怕引火烧身,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在证据复核时便推翻前证。

    5、打击伪证不力。一般人认为只要不是故意包庇就不能对自己怎么样,司法实践中对不正确履行作证。义务的也确实没有什么严厉的措施制裁,于是一些人便敢于“大胆”翻证。

    6、侦查水平不高,确也有一部分侦查人员缺乏取证经验和策略,甚至先人为主,致使证人未能正确表述,待造成证人恐惧心理的各因素消除后,恢复了镇静和责任感,更推翻前证,如实作证。

    笔者提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正确对待证人反正问题。

    一是详加甄别,对症下药。遇有证人翻证情况,我们首先要认真分析该证人与案件的关系,与案件嫌疑人亲远近的关系。同时详加甄别各自翻证的理由,借此掌握证人心理,。对症下药,分别施治,然后对证人进行法律教育,激发其正义感和责任感,最重要舶是运用策略,讲究技巧,抓住证人不同的翻证心理,适时直言点破案发后其与案犯及其亲友的往来情况,并利用其他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攻其前后矛盾,迫其如实作证。

    二是正确推断,去伪存真。对于翻证后不肯更改的证人证言,我们要注意审查翻证证言是否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相互联系,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合乎规律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同时认真分析该翻证证言对案件事实的影响,并把前证与后证的焦点问题,提出来重点分析,在事实和其他证据的基础上,正确适用逻辑推理,判明其内容的真伪。

    三是串联证据,体系检验。对于直接证人翻证的,首先应用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加以鉴别验证。因为间接证据不可能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或全过程,只反映全案的某一环节。所以出具间接证据的证人在精神上就比直接证人压力小,也不易受到案犯及其亲友的干扰。同间接证人明知自己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起证明主要事实的作用,因而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小,它能比较客观地反映某个环节的事实真像。把这若干个“片断”和“环节”串联起来,就能完整地反映案件的全貌,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直接证言的真伪也起到了强有力的鉴别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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