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自侦案件在起诉环节翻供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对当前自侦案件在起诉环节翻供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2004-7-22 14:43:03
当前自侦案件在起诉环节翻供的现象日益突出,2000年以来我院移送审查起诉的15起自侦案件中,有10起在起诉环节有不同程度的对赃款去向进行辩解或推翻原供词等翻供现象,占立案数的66%.由于翻供造成一些案件“流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腐败斗争及渎职犯罪的开展。现对此现象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翻供原因分析
当事人翻供的原因很多,但综观之主要有:
1、人们“趋利避害”的本能所决定。从主观因素上讲,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我保护的本能和畏罪惧罚的心态。自我保护是人具有的一种原始的心理状态。正常的人身处危境时,自我都会产生一种脱离险境的意识,这种意识就是人的本能,随着案件诉讼进展,将会被判刑,且会本能的产生一种趋利避害、避重就轻的心态。犯罪嫌疑人在供认犯罪事实以后,其思想活动并没有停止。他们会注意用法律规范去衡量判断自己的行为,一旦发现自己的行为会受到法律处罚或判重刑,就往往会想方设法去减轻自己的罪责。这是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内在原因。
2、由自侦案件证据自身特点决定的。首先是自侦案件的证据通常是“一对一”,因而直接证据的获取有一定难度,其次是自侦案件的证据多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犯罪嫌疑人在畏罪惧罚的心态下其自我保护的本能就会表现为拒供、避重就轻,时供时翻。
3、由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决定的。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往往身居要职,有一定职权、社会地位高,不希望丢官弃职,名誉扫地,地位、前途、家庭毁于一旦。他们极不情愿“坐以待毙”,从而铤而走险想尽各种办法逃避法律制裁。其次由于犯罪嫌疑人身份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他们多有不寻常的社会阅历和社会关系,这样,个别司法人员的权、情因素的渗入,使一些案件的关键证据被涉案当事人知晓,使其有条件翻供。
4、内行人“指点迷津”及个人“经验”积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广泛社会关系网,加权、情因素的渗入,使个别司法人员不是站在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而是千方百计“指点迷津”,帮助嫌疑人逃脱罪责,有的律师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借助阅卷、接见嫌疑人等便利条件通风报信,翻供串供;另一方面由于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较严,调查取证迅速,犯罪嫌疑人来不及进行反侦查活动,而到起诉环节后,对嫌疑人的控制相对缓解,加之嫌疑人经历了前段的“考验”,具备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因此千方百计与外界联系或由其亲属四处活动,进行翻供。
5、办案人员在收集、固定、认定证据环节中的疏漏使得嫌疑人翻供有机可乘。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后,忽略获取其它间接证据,当其翻供就无法用其它证据进行反击。若在办案中办案人员对证据的证明力没能有效地把握,即一些证据没有被最后卡死,就会出现翻供情况的发生。如2001年我院在办理信阳市化工局何某某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一案中,在反贪局侦查阶段,何对赃款去向供述模糊;在审查起诉阶段,何称所挪用的150万元用于办实体,而该实体企业又隶属其公司,在去向上翻供;在法院庭审时,何又当庭翻供,致使对其挪用150万元的犯罪事实法院没有认定,仅对其受贿18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反翻供的对策。
1、运用心理攻势,摧毁翻供者的心理基础。犯罪嫌疑人翻供往往产生畏罪、惧怕、侥幸过关等心理因素,因此在侦查、起诉环节应及时掌握其心理变化轨迹进行强大的心理攻势,打消其翻供的意图,如根据涉案当事人已经供认或证实的犯罪事实中的某一问题,指出其客观性、真实性,讲清客观事实的不可改变性,使其认识到歪曲事实的翻供是站不住脚的。
2、提高侦查水平。全面收集证据,将案件办成铁案。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就要有意识地从防止嫌疑人翻供的角度去收集证据,特别是注意要收集能够印证主要犯罪事实的间接证据,不给翻供留下可乘之机。
3、加强羁押场所的防范。防止内外通气,严格办案人员提审、律师会见制度。落实看守所各项防范措施,确保断绝被告人的内外联系,防止形成攻守同盟。
4、打击徇私舞弊犯罪行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一是要提防办案人员徇私枉法,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便利和出谋划策。二是要提防律师充当犯罪分子的"参谋",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使嫌疑人翻供。三是提防看守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联系开绿灯。
作者单位:信阳市师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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