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轮奸犯罪中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2004-7-22 14:53:16
轮奸是强奸罪中一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当中往往会遇到轮奸共犯是否应划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有人认为轮奸犯罪不存在犯罪既遂与未遂之分,只要共犯中有一人强奸得逞,不论其他人是否得逞,均应以犯罪既遂论处。也有人认为,轮奸犯罪中应当以强奸是否得逞来划分犯罪既遂与未遂,还有人认为轮奸犯罪中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构成轮奸行为人必须都是强奸得逞,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轮奸犯罪应当划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否则将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一、轮奸与一般共同强奸犯罪的区别 轮奸是共同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轮奸又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轮奸与一般共同强奸犯罪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轮奸犯罪中对犯罪构成的要求不同。轮奸犯罪具有不可替代性。它要求每一个共犯都必须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若共同犯罪中仅有一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而其他人并没有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则不构成轮奸,一般共同强奸犯罪对犯罪构成的要求并没有如此严格。它主要强调主观故意。只要有一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其他人主观上具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并不需要必须实施强奸行为即可构成强奸共犯。这是轮奸与一般共同强奸犯罪最主要的区别。二是量刑副度不同。轮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共同强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因而法律规定了比一般强奸犯罪高一个档次的量刑幅度。这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法律要求。
二、共同强奸犯罪中一人得逞,其他人未得逞是否构成轮奸实践当中有人认为,轮奸是强奸罪的一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因而要求行为人必须均强奸得逞才构成轮奸,否则规定轮奸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但笔者认为,法律规定了轮奸较强奸重的处罚情节,一方面是为了严惩轮奸这种犯罪形式,更重要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果把犯罪既遂作为构成轮奸的要件,不但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基本权利,最关键的是于法无据。强奸罪并没有关于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特别规定,强奸罪中的既遂是规定为单个的性交行为,并非指共同性交行为,更不能以单个行为替代其余共犯的行为,而且也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轮奸必须都是犯罪既遂。因而轮奸犯罪中一人得逞,其他人未得逞,以及共犯之间均未得逞的仍构成轮奸。
三、在轮奸犯罪中划分既遂与未遂的意义轮奸犯罪划分既遂与未遂,虽然在定罪上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在量刑上却有重要的意义。一是由于各共犯有的得逞,有的未得逞,划分既遂与未遂,能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准确打击犯罪分子;二是划分既遂与未遂符合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之规定,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三划分既遂与未遂符合实是求是的原则,可以体现公正,公平的执法精神,防止对罪犯处罚不公。
作者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