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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打死一个人赔偿一千元想到的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从打死一个人赔偿一千元想到的

2004-4-30 10:02:32   「关键词」提前继承;以钱赎罪

  苏北洪泽县仁和镇一农村青年孙某,在镇江打工,谋得一份开出租车的工作。去年秋天,孙某被几个“乘客”打死。今年一月三十一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附带民事判决”:众被告集体赔偿被害人父母一千元人民币。看了这样的判决,人们不禁要问:难道一条人命就值一千元吗?且不说被害人二十多年的生活、学习共花费了多少钱,也不说被害人因早死数十年要少赚多少钱,单说其父母孙老汉夫妇在儿子被害后,仅安葬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就花去了三万多元,法院仅仅判决众被告集体赔偿一千元,这是不是太滑稽了呢?是不是太“幽默”了呢?

  有关法律工作者解释说:“没有办法呀,被告不是未成年人,不能让父母承担赔偿责任。众被告都是无业青年,没有属于自己的独立财产,你让他们拿什么去赔偿呢?这种案件在什么地方都会这样判决,法律再公正也没有办法”。

  在现行法学理论的指导下,这样的解释当然很有道理。但是,笔者以为,只要我们富于正义心并能解放思想,对于这种“不公正”和“没有办法”还是能找到解决办法的。

  首先,家庭共同财产中究竟有没有无业青年的份额?一般认为,家庭共同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子女的份额。如果这样,已成年的子女又何以算家庭成员呢?这个问题是不是要重新思考一下呢?

  再则,无赔偿能力的青年犯罪后能否提前继承父母的遗产以向被害人支付赔偿金?按现行法律制度说来,子女的继承发生在父母死亡以后,不能发生在父母死亡之前。但是,制度不是绝对不能变革的,法律最终也还是人来制定并为人服务的。因此,笔者以为,遗产也可以考虑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提前继承。试想,如果一个犯罪青年的父母有百万家产却可以不掏钱赔偿,被害人的父母十分困难却要对子女救死扶伤,这不是明显地不公正吗?难道法律、法官和法学家们能够漠视、容忍这种不公正吗?如果不能容忍的话,是不是可以考虑对有关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做一些修正呢?

  第三,父母要不要对已成年的子女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法学家们普遍认为,父母只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已成年的子女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几乎是天经地义的。然而,笔者以为,这种天经地义也是值得怀疑的。试问:为什么结婚的时候,父母能拿出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来为子女“买单”?为什么上大学的时候,父母能拿出几万元来为子女“买单”?为什么打死人了,父母就不能拿出几万元来为子女“买单”呢?有些犯罪分子的父母为了减轻子女的罪责不惜花大把大把的钞票走门子、拉关系,为什么就不能向被害人的亲属支付一些赔偿金以求宽恕呢?

  钱不能赎罪也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然而,杀人不仅会给被害人的家庭成员带来精神上的痛苦,还会减少他们经济上的来源,增加他们在经济上的负担。两个相同的杀人犯,一个积极向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减轻其经济损失,一个不向被害人亲属提供任何赔偿,不为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承担任何责任。这两种情况的社会危害性是一样的吗?如果是不一样的话,为什么不能允许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部分地以钱赎罪呢?难道以钱赎罪不比走门子、拉关系、贿赂司法人员等行为更文明、更高尚一些吗?因此,在以钱赎罪问题上,我们的法学理论是不是可以考虑做一些必要的修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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