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赌博圈套赢取钱财应定诈骗
2004-9-17 9:10:17
对于行为人单独或多人共同设计好赌博圈套,引诱他人参赌陷入骗局,而后“赢取”钱财的行为,实践中在定性时多有涉及赌博罪和诈骗罪之争。笔者认为,此类行为应定诈骗罪,而非赌博罪。理由如下:
一是行为人一方在“赌局”中必然胜出,不符合赌博的特征。赌博行为的特征是凭偶然事实决定输赢,虽然输赢概率不同赔率不同,但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不管行为人在赌具中做手脚,还是事先多人预谋采用暗语为号使赌局中的某一方输钱,都是预先设计好了“赌局”的结果,即行为人一方胜,而另一方输。
二是行为人所称“公平竞争”的赌局,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且是取得对方财物的关键手段。虽然被骗人参加了赌局,但其主观上仍然相信赌局是公平的而非预先设计的,其是在错误认识基础上参加了赌局。
三是行为人的虚构骗局行为与被骗人陷入错误认识、参加赌局而后输钱,两者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是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并非公共秩序这一赌博罪的客体。行为人的一系列行为始终指向另一方的财物,以取得对方财物为目标。其间,赌局中的种种行为仅是虚构的“赌博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