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和刘某是夫妻。事发当日上午9时许,妇女王某陪同儿子到法庭参加离婚诉讼。王某儿子的妻子是刘某的妹妹。当天,刘某和丈夫张某一起陪同妹妹参加诉讼。
张某夫妇在北辰法院某法庭院内等候时,王某走到他们的车前敲汽车玻璃,并以张某二人威胁其子为由,对二人进行质问。张某二人下车后与王某发生争吵,王遂与刘某相互推搡并揪打在一起。其间,张某用拳头将王某的头部打伤,并用脚将王某踹倒在地。在场人员将双方劝开后报警。事发后张某被拘留5日。王某也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其各项损失12950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作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双方亲属,借故打架实属不该。原告以被告曾威胁其子为由质问被告,在发生争吵后被打伤,应承担纠纷的次要责任。二被告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共同造成原告轻微伤(偏重)的后果,应承担纠纷的主要责任。
来源:北方网—每日新报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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