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关键。政府执法不只是个法律实施问题,而且也涉及行政道德问题。人治下的政府往往遭到人们责备,因为政府的强权和任性,行为的朝令夕改,权力的我行我素,不受拘束,导致了违法或者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无法获得赔偿或者补偿,长期告状,或者上访不止。法治下的政府受到人们的欢迎,因为政府的亲民、诚信。现实存在的不依法行政,或者行政执法违法、不当等问题,人们在进行社会评论中,都自觉不自觉地讨论了政府诚信问题。
笔者认为,法的颁布是国家对人民作出的承诺,政府严格执法实际是在代表国家在履行诺言,严格执法也是政府诚信的具体表现。
首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国家对人民作出的承诺。
其实,诚信,涉及到一个“信”和“诚”的关系问题。没有信,何来诚。没有诚,无法实现信。“信”,我们可以理解为“承诺”,“诚”应该是“诚实兑现”。没有承诺,当然就不存在兑现。没有兑现,实现不了承诺,你就失信,就被道德拷问。个人不诚信,会失去信誉和朋友,政府不诚信,失去的就更多,最后失去人民和政权。
那么,政府一定要对人民承诺吗?如果承诺,又以什么形式表达呢?
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要服务就会承诺。既是政府没有承诺,国家权力机关也会承诺。我们已经习惯了“红头文件”的承诺,政府的公告、告示、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决定、措施等等,但是我们不习惯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为一种承诺。实际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都是承诺。如:规定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制度等内容都是要求人们和政府做到的,许多老百姓的权益都以法的形式承诺由政府保护或者奖励,对许多违法行为都以法的形式承诺由政府查处或者制裁。因此,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国家对人民作出的承诺。
其次,政府守法是政府诚信的基础。
现代政府一方面要积极行政,另一方面又不能滥用职权,以权毁政。这是一个尴尬的角色,有人说政府是戴着镣铐的舞者,很有道理。要使政府的权力行使不违法,就要求政府守法。那么,政府守法与政府诚信又有什么关系呢?
实际上政府守法,就是政府在信守承诺,没有任意改变承诺。当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决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决定,不是政府的承诺,但是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不仅无权改变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的承诺,而且有义务保证承诺的实现。政府守法就是代表权力机关信守诺言。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决定是政府直接对人民作出的承诺,保守承诺,有大部分内容就是守法。
再次,严格执法是政府诚信的具体表现。
善法善施,才能良政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法律、决定和地方性法规,执行政府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这些国家和政府的承诺要实现,就离不开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和主要表现形式,是实现承诺的必要手段。严格执法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但是严格执法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所执行的“法”必须是善法良规。如果是恶法劣规,那么严格执行的结果是不可想象的,国家利益受到损失,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政府的形象一落千丈,政府诚信丧失殆尽。另一个是政府对善法良规必须严格执行。
从政府诚信的角度看,政府严格执法实际是在代表国家认真履行诺言,并不断实现诺言。执法不到位或者违反执法就是在破坏国家对人民作出的承诺,就是不履行诺言,就是破坏政府已经在人民中树立的诚实信用形象。
张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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