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过程中,选民小组是一个重要概念,在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中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选举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
可见,选民小组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主体,也是酝酿、讨论、协商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主体,初步代表候选人能否进入正式代表候选人行列,选民小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选举工作实践告诉我们,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过程是最能体现选举是否民主、是否充分反映民意的阶段。反复酝酿做得好的标准是经过“三上三下”:即选民小组要将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交选民讨论,讨论后再汇总,这样的过程要经过三次,甚至更多次,最终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和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如果反复酝酿候选人能经此“三上三下”,一般能集中民意,反映较多数选民的意愿,被“酝酿”掉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和联名提出该候选人的选民也较“心服口服”,一般没有什么意见。
然而,正是这个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的过程也是选举工作实践中最易产生“暗箱操作”和被各种势力操纵和控制选举结果的过程。一些已列入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人员对自己是什么原因以及采取什么方式方法被选民小组酝酿掉的模糊不清,联名提出初步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对此也是一头雾水,他们对此提出一些质疑:能不能公开酝酿讨论协商的过程?为什么我会被酝酿掉?理由是什么?等等,他们难以做到“口服心服”。
选民小组在选举工作实践中到底有哪些影响力呢?
首先,它可以确定初步代表候选人中哪些人可进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哪些人不进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法》规定,选区以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我们以选2名代表为例,如果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总数为25人,同时,选民小组确定了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为3人,那么,谁可以进入这3人名单,哪22个不被考虑进入3人名单,基本上由选民小组说了算。即便一个得到100名选民提名的人,也有可能被选民小组排斥在3人名单之外;即便一个只得到10名选民提名的人或一个组织提名的人,也有可能被选民小组纳入3人名单之内。
其次,它可以决定代表候选人的具体差额数。根据《选举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按照这个规定,如果该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为2名,那么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就在3-4名之间。至于究竟是3还是4,由选民小组确定。
由于选民小组在选举过程中有着这些不同一般的影响力,一些宗族势力和黑恶势力于是通过各种途径向选民小组渗透,以试图控制选举的结果。农村中,宗族力量大的其在选民小组的人也相应多,说话的份量也更重,一些黑恶势力也采取贿赂、暴力等非法手段控制着选民小组的人员,以便最终实现“自己的人”当选。
因此,有必要对选民小组的一些运作方式进行规范,让阳光能透过“选民小组”。
首先,选民小组成员由哪些人组成,对此没有规定,什么人可以充当选民小组成员,这个小组的议事规则是什么,《选举法》没有规定,应对此进行界定。
其次,选民小组根据什么标准和规则来确定正式的代表候选人。《选举法》规定了“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可是,什么是“反复”?是两轮、三轮,还是四轮、五轮?不清楚。什么是“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是相对多数还是简单多数,或者是特定多数?也不清楚。
第三,“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中的“较多数”如何统计?又是哪个范围的“较多数”?这个“较多数”是全体选民中的“较多数”,还是参与提名的选民的“较多数”?这里的“较多数”其实完全靠选民小组“自由心证”。
第四,在选民小组确定了正式候选人之后,他还不必向选民公布“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过程。因为《选举法》没有必须公开这个程序的相关规定。如果有人提出疑问,那选民小组的解释只可能是:我们是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值得欣慰的是,2004年10月27日十届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审议修改,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候选人,由各政党、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兑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的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候选人形成较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修改后的选举法引入预选方式,作为不能对正式候选人形成一致意见情形下的解决路径,通过预选让全体选民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摒弃由选民小组“说了算的”的强硬做法,真正做到让被“酝酿”掉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和联名提出该候选人的选民“口服心服”,让阳光透过“选民小组”。
包盛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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