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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查案发现破坏选举案有四特点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检察机关查案发现破坏选举案有四特点

2005-3-17

  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及时查处了一些破坏选举的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河北省承德市检察机关,今年先后查处在乡镇政府换届选举中发生的贿选案件3件6人;山东省济宁市检察机关查处破坏选举案件7件8人。检察机关在查案中发现,目前的破坏选举案件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选举政府成员容易出“岔”。根据宪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根据检察机关掌握的情况,目前较严重的问题往往发生在选举政府领导人员之际。

  二、贿选是主要手段。有的人向选民或人大代表送烟、送酒或请吃饭,拉选票,为自己当选铺平道路;有的人直接给选民或人大代表送钱;还有人更为“聪明”,不掏自己腰包,而是用公款为自己创造当选条件。

  三、家族、宗派势力干扰选举。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乡一级的换届选举中。随着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民的经济利益有了重大变化,但同时在我国农村一些地方,封建宗族势力还有相当的市场,有些人即以此为纽带,拉帮结派操纵、破坏选举。例如:湖南省新邵县某镇人大代表王某与该镇8名村干部结拜“把兄弟”,他们分几路到各村串联,给该镇有关代表送烟等物品,诱使代表按其意图行使选举权,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2001年12月26日,新邵县人民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违反选举程序,情况复杂。违反选举程序的行为多数属于党纪政纪处理的范畴,如未经本人同意而代其填写选票、在选民投票时派人监票或查看每个人的填票结果等等。这些行为,有的是由于组织者的法制观念淡薄,有的是对选举工作思想上不够重视,有的则是出于个人目的。对其中那些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检察机关应坚决查办,以切实维护公民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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