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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定专门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以规范基层选举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应制定专门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以规范基层选举

2005-6-7

    我国村委会的选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组织法》中规定的,根据我国发展形势,即是参与人多,涉及面广,问题较多等,国家应制定专门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以规范基层选举。

    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些人通过请吃、支付劳务费或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致使有的村民违背自己的意志投票。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在破坏选举的制裁方面只是规定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委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代会和政府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从这里的规定看,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都无法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实践中,对于破坏村委会选举的,有的地方追究了刑事责任,有的地方则不管不问。笔者认为不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宜专门立法加以规范。理由是:

    村委会选举的破坏与刑法规定要打击的选举破坏是不同性质的破坏。根据我国《宪法》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这既是对自1954年城市设立居民委员会以来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经验的总结及其重要作用的认可,也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农村社会基层组织的性质和功能进行重新界定和结构调整的需要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因此,选举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和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属于维护公权和民主权的行为。所以破坏了这类选举其危害性极大,以致我国《刑法》把之定为犯罪追究是立法的本意。而根据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我国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也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与破坏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相比,破坏村委会的选举只能是破坏自治权的行使,不涉及到破坏公权和民主权。因此刑法没有将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但是,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就不究吗?不是,否则与依法治国方略不合。目前在村委选举中出现的问题除贿选外,还有:撕毁选票、选举公告、砸毁票箱、冲击选举会场、抢夺选票、虚假统计选票等等。对这些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能定罪处罚,那是不是要刑法规定动作为犯罪呢?德国著名学者耶林指出“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如果能够通过行政手段、经济手段能够对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规制,就可以不必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其他社会统制手段不充分时,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所以对这类行为不宜用《刑法》规定为犯罪。

    为此,笔者建议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把破坏村委会选举的处罚列入其中。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的原则、程序、监督等进行规定,充分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对现行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有关选举的规定列入村委会选举法。对于破坏行为,处罚的方式有列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治安处罚方法、经济处罚方法、取消选举结果法、暂停一定时间的被选举权等等。

 夏思扬 罗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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