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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组织的任前“法意考试”及完善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人大组织的任前“法意考试”及完善

2005-6-29

    当前,在全国的许多人大常委会出台规定,要求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中包括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必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对过不了“法律关”的人员,人大将建议撤回提名。由于国家机关毕竟有其分工,考试权是一种行政性的权力,由行政机关来行使才是合理的,而由人大来行使就缺乏依据。但这种考试,有着积极的作用而被全国各地人大效仿。笔者认为这种考试,重点在于树立被考者的法律意识等各种意识,所以,笔者称之为“法意考试”。我赞同这种作法,但仍要不断的完善,才能收到应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人大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有公共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共法律指宪法和基本法律,相关法律、法规是指与提请任命人员执行所担任职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这对检测应试者的法律知识水平有重要作用,但并不是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主要出发点,而是对于它新要任命的司法、行政官员进行的树立“意识”的考试,促进被提请者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增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真正做到执政、执法为民。重在树立被提请者的以下六个意识:

    一是依法治国的意识。通过考试让应试者明白,法律在治国中的重要性,同时要求他们要依法行政和执法;二是树立自觉学法的意识。通过考试,进一步树立应试者的学法自觉性;三是增强和树立守法意识。让他们明白,你无论地位多高,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四是树立依法执政、执法意识。告诉应试者,权力来自人民和法律的授权,进化论何时都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做到依法执政、执法;五是增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意识。在这些考试中,内容除国家大法外,还有当地的一些地方性法规,这对增强应试者为当地人民群众执政、执法和谋利的意识很重要。六是树立应试者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意识。任前考法突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理论知识。因为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内涵丰富,涵盖了政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机关的产生、职能及其运作方式,涉及到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以及法官法、检察官法等诸多法律。这对于让应试者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及常委会和人民代表的监督意识,是很重要的。

    可见,人大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很有必要。考试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监督、依法产生官员的精神,对于提高行政和司法官员的法律意识、学法意识、守法意识、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和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都非常重要。因而,人大组织任前考试要大力提倡,且应不断完善和发展,全国人大要进行统一规范。

    完善的主要思路是:在人大组织法中作明确规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任免权,不断提高任命质量,切实增强被任命人员法律意识,把之作为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中的重要一环,绝不能走形式和过场。这种考试要象学校升学考试、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那样严格,真正考出被任命人员是否具有法律意识,是否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常识,是否具备拟任职务所必须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使其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自觉学法、用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以切实保证新任命人员的法律素质,确保进入“门槛”的行政领导、检察官、法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法律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夏思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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