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电总局发了《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重申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通知》,要求电视剧的语言(地方戏曲片除外)应以普通话为主,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方言和不标准的普通话;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少儿题材电视剧以及宣传教育专题电视片等一律要使用普通话;电视剧中出现的领袖人物的语言要使用普通话。
对于广电总局这个命令,端木同志在《中国青年报》上发文认为,限制方言是对文化多样性的漠视,而“公民有权利要求文化的多样性”。这样,顺着端木的逻辑,广电总局的命令便漠视了公民的权利。究竟是什么层面和什么性质的权利,端木同时并没有点明。我认为,此处受到漠视的权利,其实就是我们的宪法权利,即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和文学艺术创作自由。
我国宪法第35条和第47条分别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两项自由可能涉及许多方面,但我认为,言论自由首先应当是公民有权以他所喜欢的方式,表达自己思想、观点和意见的自由。从最一般的常识来讲,只要这种表达没有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当以行政命令或其它暴力方式(劝说除外,因为劝说者也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干预公民享有的这种权利。用普通话或用地方方言,只涉及表达的方式,基本不涉及表达的内容,不可能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害。因此广电总局(也包括其它国家机关)的规定,有与宪法规定的原则不一致的嫌疑。
作为言论自由的合理延伸,它还应当包括接受和传递消息的自由。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接受各种各样的思想和信息,是自由言论、自由表达的前提。一个人只有在掌握了大量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形成他自己的看法、意见和判断,才能提升他表达的质量。普通话或标准的普通话固然可以作为一种接受信息的语言介质,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喜欢以普通话的方式接受信息和他人的思想、观点或意见,也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通过普通话的方式接受思想和信息(如果我根本不会用普通话或根本听不懂普通话呢)。这样,强行让公民通过他们所不喜欢的方式或力所不及的方式,来行使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实质上等于对他们宪法权利的克减或剥夺。
在传递思想、观念和信息的时候,使用的传播手段或媒介方式,会影响到传播的效果。从一般的常识来看,谁都希望自己参与创作的影视作品有一个好的收视效果,而要收到最好的传播效果,作品就必须具有艺术感染力。有些人善于用“普通话”的方式传递思想、观念和信息,用这种传播方式的传播效果就会比较好。但也有人觉得用方言更能传达他内心的感受,也更容易对他所面对的受众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强令所有的人都用统一的方式,其结果必然是对那些不善于用“普通话”的人的宪法权利,即传递信息、思想和观念的自由的漠视和剥夺。
电视剧或其它艺术形式的传播效果,还受制于具体的时间、地点和场合。用什么样的语言并不能完全通过一纸简单的行政命令来解决。时间、地点和场合不同,所需要语言可能就完全不同。在需要用其它语言来传情达意的地方,通过生硬的行政命令的方式,非要用普通话,除了有点不讲情理外,还有不讲艺术规律,甚至外行强行指导内行之嫌。因为,只有与剧目有关的创作人员,才能亲身体会到当时真正需要什么样的语言。这是文艺创作的规律,正是对这种规律的认识和尊重,我国宪法才明确承认并保护“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因此,“普通话令”不仅是对我们所享有的宪法权利的漠视,也是对某些人的宪法权利的克减和剥夺。如果认真推行下去,还会造成实质意义上的歧视,损害那些 “普通话”讲的不好的人的利益。因此,广电总局的普通话令,连同它先前针对“港台腔”令,都应当按照宪法规定的精神和原则,作适当的调整或予以取消。
王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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