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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秩序本源思绪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法秩序本源思绪

2004-4-21 13:18:48   一

  无序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秩序的井然是社会中人所期望的。自然形成的秩序只有在历史曾经中寻觅,现代抑或后现代的秩序则需要制度来维系。

  法律确认了制度,规则构成了法律。凭空的法律或许存在,但它不是社会本来所要的;合乎社会本来所要的法律理应是潜在于社会当中的一种“道”的反映。

  自然,“道”本身有所好坏,“道”的认识也是有否穷尽。然而,法律对于社会当中之“道”的反映理应是适合于社会本来所需之“道”,其认识并也尽可能穷尽。

  二

  法律秩序形成之于社会类似于自然规律实现之于环境。

  自然规律真理的实现完全取决于自然定律真理存在的客观环境,环境变了,自然规律真理结论也就变了。保证自然规律真理结论的有效实现,唯一的办法就是给予自然定律所适应的仿真的客观环境。

  如果承认法律是适合于社会的一种“道”的反映,那么法律所反映的该“道”也自然需要其存在的环境抑或条件。然而,自然科学领域中,自然规律真理规制的一切都是没有思想的,被规制的是一种植物式的环境适应能力。法律规制的是人的关系,人的行为。人是有思想的,人存在于自然与社会环境当中,并非植物式的适应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或许,环境变化了,但人的行为并非发生变化;或许,环境没有变化,但是人因自己思想的变化而导致其思想支配的行为也随着变化,这便失去了秩序形成的必须的一种相对“静”因素。

  因此,要想体现适合于社会的一种“道”所反映的法律的实现,实现社会中人所期望的一种秩序,就要为其创造规律实现的适应的环境。环境的模拟不在于社会环境的模拟,而在于类似于自然界中客观真理规制的对象没有思想的模拟,即人思想的控制。人思想的多元,则根本不能创制出理想的法制秩序社会。人的终极思想没有统一,欲形成有序的社会,则应是以净制动,或者以变应变。这便是人治的社会。即便有规则,但终因规则因“变”的需要而朝令夕改,朝令夕改的规则不成其法律,不成其法律规制的社会也不是社会中人期望的法律社会秩序。

  三

  人终极思想控制的目的便是将人模拟为自然规律所规制的自然界中的对象。人对法律的适应也便类似于为自然规律所规制的自然界中的对象对于自然客观真理的适应,自发的植物式的适应。

  人终极思想控制的最好方式莫过于宗教,这恰似于“货币天然不是金银,但金银天然是货币”,即使宗教一直让人谴责和批判。宗教的效应不在于法律如何蕴涵宗教规则,而在于长时间有宗教信仰的社会中人以其对宗教的那份虔诚以至于虔诚的发自内心的惯式的对待法律。

  四

  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法律以无政府状态为敌。宗教则有助于给予社会它面对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宗教像颓废开展。

  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然而,他们又同时互相渗透。一个社会对于终极之超验目的的信仰,当然会在它的社会秩序化过程中显现出来,而这种社会秩序的过程也同样会在它的终极目的的意识里看到。……法律赋予宗教以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在法律和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为僵死的法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

  (该段摘自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宗教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三年版封底)

  五

  中国千年反复的历史也说明了历来形成的中国社会秩序——中华民族思想的一元其作用的积极。中国现代社会每个人所已感觉到的信用的缺失恰也说明了终极意义上的非归一思想的消极。

  中华民族本已归一的思想因不合现代社会的本质而被“革掉”,新的思想的归一也只是“面上”的形成。法律技艺的抄作导致的法律表面的繁荣,但因缺乏终极归一思想信仰的支持而显得到处都是泡沫。

  六

  自然科学研究的终点归结为两点:一是对象本身的规律;一是对象规律存在环境的规律。法律秩序的形成不仅在于法律规则的梳理,而且在于法律之于社会当中之“道”反映的搜寻,在于社会当中“道”之支持的的寻觅;在于法律精神的一种倡导,在于寻求法律精神之基础存在的思想的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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