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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民、刁官、刁问题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刁民、刁官、刁问题

2004-4-30 9:49:55   某地一法官曰:鲁国王海,滥用《消法》,假冒消费,知假买假,索赔牟利,乃刁民也!法院勿纵,刁谋必惘!

  刁民王海自觉名誉之权大受侵犯,诉法官于法院。法院判曰:王海知假买假乃事实,非某法官所捏造,且“刁”本中性词,并无贬义,故王海未被侵权,故王海败诉、法官胜诉。

  “刁”既然被判决无贬义,故本文称刁官亦定然无贬义。刁法官可就此判侮辱法官罪乎?不可。故放胆求教刁官如下:

  如果王海知假买假算消费者,理应适用《消法》,刁官何必指责王海为刁民? 如果王海知假买假不算消费者而算牟利者的话,就不能适用《消法》,不能双倍索赔。既然不能索赔牟利,刁官岂不是强迫王海当消费者吗?既然强迫王海当消费者又不让王海适用《消法》以享受消费者的待遇,岂不是自向矛盾吗?

  刁官可能会说:我们没有强迫王海消费假冒伪劣产品,而是允许他退货,并让他享受经营者退货的待遇,不是很公正吗?

  刁官说得有理,无奈本刁民愚钝,若干事理仍不明白:

  王海一没有买卖之营业执照,二没有买卖之经营许可证,又凭什么让他享受经营者的权利?让他享受经营者的权利岂不是践踏法律吗?如果刁官不想践踏法律,不让王海享受经营者的权利,不让退货,岂不还是要强迫王海当消费者吗?既然强迫王海当消费者,又凭什么不让王海适用《消法》呢?

  如果刁民以索赔盈利为目的,决意购买假货,却大意卖了真货,刁官是否允许退货?如果允许退货,岂不是践踏合法的买卖合同?商家的权利又如何保障?《合同法》的尊严又如何体现?如果不允许退货,刁官不是又要强迫刁民当消费者吗?

  在法律上和实际上,刁民如果大意买了真货,是不可能享受退货待遇的,是必当消费者无疑的。请问刁官:买了假货就说我不是消费者,买了真货就说我是消费者,你们是不是太不讲刁道理了?

  商家明明欺诈消费者,却因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而不承担欺诈责任。那么,因为公安局知偷抓偷(不是事后破案,而是事前布控),小偷就可以不承担偷窃责任了吗?公安局知抢夺而抓抢夺(事前布控而非事后破案),抢夺者也可以不承担抢夺罪的责任了吗?

  偷者,秘密窃取者也。公安已知其欲偷,并予监视,故不为秘密,何偷之有?抢夺者,乘人不备,夺物开逃者也。公安已知其欲抢夺,并已布控,故非乘人不备也,何谓抢夺也者?欺诈者,使人信假为真者也,刁民已知某商店卖假货,故意买之,未信以为真,故不算被欺诈,故商店未诈人,何欺诈之有?凡指责商店欺诈者之流,皆刁民无疑也。

  此等刁民欺众者久也,骗取暴利者多也,还高举打假英雄之大旗,实在可恶之至也。若非刁官予以揭露,公众还以为世无刁民呢!真个是:

  世有刁官,而后有刁民。刁民常有,而刁官不常有。刁民混迹于愚氓之中,取信于善良之辈,虽刁而众不觉,常叹曰:世无刁民也!真无刁民乎?非也,无刁官识之之故也。所幸者,善识刁民之刁官已降世,故刁民必日见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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