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免费提供各种法律论文,是您学习法律的好助手!  [admin  2007年1月11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高级搜索 | 网站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网 >> 法律论文 >> 司法考试 >> 司考法规 >> 刑事法类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2006-3-2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3〕12号]
颁布日期:2003-08-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00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2号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已于2003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罪名

  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

  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第3声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打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热门文章
最新图文
新闻线索

如果你有法律界人事变动、重组、变革出现,以及案件投诉等重要新闻线索,请告诉我们,我们会给予特别关注。
QQ客服:106079595
邮箱:a106079595@qq.com
24小时新闻热线: 13968683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