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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有一个案子被多家媒体广泛关注,就是华为公司起诉三名前员工分别为上海沪科公司、ut斯达康公司员工涉嫌盗窃商业机密、侵害知识产权。该案件被曝光之后,在各界引起较大争议和反响。目前此案正由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审理。 在庭审中,三辩护律师认为深圳警方办案过程“滴水不漏”,而公诉方出示调取的佳木斯警方所取证据,获取形式不合法,存在严重瑕疵。本周,庭审将基本结束,下一步将是等待法院的一审宣判。按照相关规定,最迟在庭审结束后两个半月将进行宣判,因而三人是否有罪,在9月底将初见分晓。 2002年11月21、22日,王等三人分别被拘留。2002年12月18日,该案被移交到深圳司法机关。2003年6月17日,王等三位涉案人被深圳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被捕。 2天之后,王等三人被拘捕。随后华为将诉讼转移到深圳市当地司法机关,对三位员工的诉讼也由原来的不正当竞争上升到盗窃商业机密并提请刑事立案。 司法实践上,有80%?90%的知识产权纠纷是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的。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通常,对于受理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公关机关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 而这一次,华为是民事诉讼与刑事救助双线同时进行。2002年11月19日,3人被拘之前,沪科公司接到由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发的、华为起诉沪科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传票,案由是不正当竞争。正在沪科积极准备应诉的时候,11月21日,即是沪科接到法院传票2天之后,3人却几乎同时被拘捕。3人被拘后,华为立即从法院撤销了他们提起的民事诉讼。 在涉案的第三方公司ut斯达康看来,对沪科公司的收购只是一场自愿互惠的商业行为,ut斯达康希望通过对沪科的收购巩固其光网络业务的竞争力。被认为以小灵通业务起家的ut斯达康近几年来正加速朝着综合电信服务商的目标快速扩张,与华为之间的业务重合和竞争也越来越频繁。 但让ut斯达康始料不及的是,原本寄予促进业务发展的收购在现在看来似乎成了棘手的商业陷阱,尽管公司反复强调,在沪科的并购案中,完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程序进行的,进行了严密的技术鉴定和审核。 一般地,企业的员工,尤其是部分技术人员和管理者,往往掌握着一个企业的技术或客户资源。他们离职后如果再次进入同一行业,尤其是在前企业的竞争者那里就业,极有可能使其拥有的资源迁移到新的企业中。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便由此产生。 保密协议的第二条这样写道,“自离职之日起3年内不在研究、生产、销售或者维护华为公司经营的同类通讯产品?包括程控交换机、光网络通讯产品、无线通讯产品、数据通讯产品、宽带多媒体产品、微电子产品、系统集成工程、计算机与配套设备、终端设备与相关的设备及维修、通讯电源、技术咨询服务、其他网络产品、其他通讯产品等 且与华为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中工作,且不以任何方式间接地为上述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 不少人对此质疑道:作为一个技术人员,离开华为之后,不做这行他(她)能做什么?公司强迫离职人员签订“不平等条约”,本身是不公平的。 在保密协议中,还涉及到商业秘密的范围,如果这个范围特别广,涵盖了公知领域的信息,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很明显地,华为保密协议中的保密范围已经将整个it通信制造业一网打尽。如果严格地遵照整个协议,离职人员除了改行,没有别的选择。 在协议中,还有一条重要的保密条款,即 “不带走载有华为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凡记录华为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 ,不将这些载体及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人”。沪科事件则适用于“保密条款”,王、刘、秦的被捕,是由于华为认定“3人带走大量的商业机密”。 相信这一事件不是最后一件关于员工流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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