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免费提供各种法律论文,是您学习法律的好助手!  [admin  2007年1月11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高级搜索 | 网站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网 >> 法律论文 >> 案例判例 >> 劳动法案例 >> 文章正文

单位按自动离职予以除名处理
作者:冰封的记…    文章来源:fllw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5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职工擅自离职,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予以除名处理纠纷案。张某向单位递交停薪留职申请后,未办理任何手续,即离开单位,在被诉人向张某的妻子送达了《限期通知》后,该通知明确告之张某“停薪留职”未获得批准,张某仍未上班,应认定张某擅自离职。单位据此有权对张某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除名。

    张某自动离职的行为构成了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旷工事实,单位送达张某之妻的《限期通知》,应视为对张某已送达了该通知,该通知告知在一定的期限内如不回单位将会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视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张某的除名处理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应予维护。本案仲裁委及终审法院维持了被诉人的处理决定,同时,又指出被诉人在对张某作出除名决定后,未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本人,也负有一定责任,应予注意。这样既肯定了企业的处理方式,又指出了企业存在的问题,较好地处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

    案情:

    张某于1985年由某银行学校毕业分配至A支行工作,1995年在A支行下属营业室任现金出纳。1995年3月19日,A支行通知营业室将张某的现金出纳工作交由他人接替,并办理了交接手续。此后,张某就工作及工资之事找当时的行长,行长答复让其回营业室,但要服从营业室对其工作的安排。

    张某自1995年3月20日至5月17日未上班。1995年5月17日,张某向行长提交了一份书面停薪留职申请,要求办理停薪留职,期限为5年,行长让其将申请书交给A支行人事科。当月18日,张某即到外地自谋职业。

    同年5月27日,A支行向张某的妻子赵某送达了《限期张某同志办理辞退或调动手续的通知》(下称《限期通知》),全文如下:“张某及其家属:张某同志申请停薪留职之事项,根据上级行有关文件规定‘银行职工不允许停薪留职’的精神,停薪留职之事不予同意,鉴于张某同志未经同意擅离岗位,已旷工近10天,为严肃和维护劳动、人员调动正常手续的严肃性,限张某及家属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回县行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旷工自动除名论处。”申诉人的妻子赵某在该通知上签字。

    1995年11月17日,A支行作出《关于给张某除名的决定》。该决定作出后,A支行未及时送达给张某,2003年3月10日,张某回A支行要求上班,但被告知其已被除名。张某对该除名决定不服,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除名”的处理决定,恢复工作。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张某向A支行提交了停薪留职申请后,未办理任何手续,即离开单位,应属擅自离职。且A支行已书面通知张某的妻子,限期让其办理有关手续。A支行在作出对张某除名决定后,未及时送达,在处理程序上负有一定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裁决:维持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除名决定。张某不服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并非是无正当理由的经常旷工,A支行依据《企业职工奖惩

[1] [2] 下一页

打印单位按自动离职予以除名处理
热门文章
最新图文
新闻线索

如果你有法律界人事变动、重组、变革出现,以及案件投诉等重要新闻线索,请告诉我们,我们会给予特别关注。
QQ客服:106079595
邮箱:a106079595@qq.com
24小时新闻热线: 13968683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