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1月16日《竞报》报道,2004年10月底发生在北京市昌平区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泄题案,两名嫌疑犯某工厂印刷车间主任李某和中国政法大学人文教育学院教学部主任隋某,日前已经被昌平检察院提起公诉,昌平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两人是今年7月份被批准逮捕的,据两人交代,当时该考试试卷在李某的保密车间内进行印刷,李某把高自考的试题样本交给了经常对外开办辅导班讲座的中国政法大学隋某,隋某又将考题样本用于辅导班的讲座。
这是一起全国高教自学考试试题泄漏案,下面再看一则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考题泄漏案。2003年9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务处教务科副科长史某与河北省廊坊市东方大学城宇航培训学校教师曹某经预谋,利用史某保管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试卷的便利条件,私自拆开一套密封的英语四级考试试题,将试卷内容提供给曹某。后曹某伙同东方大学城宇航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刘某,于当日下午将试卷内容分别在廊坊市东方大学城、中国地质大学举办的考前辅导班上泄漏,并在宇航培训学校的网页上公布。2004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史某、曹某因犯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刘某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然而,就是在上述考题泄漏案判决的去年6月,却在全国其他一些地方也相继传出了泄题丑闻。如,当月甘肃省2004年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在各大高校开考,但此份试卷早在此前就有人在各高校兜售。再如,重庆市一名25岁的大学女教师孔某利用监考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机会,伙同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屡次贩卖四级考试答案非法牟利,两年获利20万元,造成全国各地数百名高校学生作弊,也就是在那个6月,孔某等10人因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罪被逮捕;又如,《新闻晨报》记者也是在那个6月,接到了上海戴姓同学的电话,称其在网上发现本次四级考试题目的泄露内容不只是作文,还有听力。
除了高教自考考题、大学英语四六级考题、计算机考试考题泄外,还暴露出来了其他一些类型考试的考题泄漏事件,如,在医师规范考试方面,2005 年6月,湖南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试题泄露一事披露后,便立即引起省卫生厅高度重视;再如,在电大考试方面也有考题泄漏事件,2005年2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就曾报道了云南省永德县在今年1月份的全国电大统一考试中提前开考泄题的严重舞弊事件;另外,高中会考中泄漏考题也是有过公开报道的,例如,2003年有127万高中学生参加的广西高中统一会考,因桂林市提前开考一天,造成考题大面积泄漏,无奈之下停止了剩余二科的考试。
在高学历普通高等教育考试中,也有考题泄漏现象。如,在全国普通高考中,2001年12月,广东电白县法院以玩忽职守、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三罪,判处电白高考舞弊案始作俑者、电白县教育局原局长陈某有期徒刑8年,涉及舞弊案的杨某等3名教师、陈某某等3名教育官员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再如,在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方面,2005年6月媒体报道的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导师欧阳教授泄题事件,可谓又是一种花里胡哨的交易方式,在本案中,据女考生阿芳称,欧阳教授在考前把专业课考题的真题和论述题答案透露给她,条件就是要求阿芳与这位命题的研究生导师发生性关系,更为严重滑稽的是论述题的答案竟然是这位教授亲手抄写的,媒体也将这个手抄答案图片公布于众。笔者把此案泄题方法,界定为“我以真题换此身,你以青春赌明天”式的泄题交易模式,基本途径不是靠手机短信,也不是靠网络媒体,而是采用“送货上门”的到家服务形式;又如,尽管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尽管笔者没有看到公开报道的泄题,但其中的一些内幕却时常流传于坊间。
事实上,媒体公开暴露出来的考题泄漏事件远不止这些。考试市场中实际存在的考题泄漏事件之“黑数”也绝不会少于公开查处或者公开报道出来的“查明数”。对近年来流行的这一系列考题泄漏事件,个中人士对此评论不一。法学界人士倾向于从违法和犯罪角度来界定其行为性质;教育界人士则重在从教育考试规范管理角度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社会学界人士则从社会学的角度剖析泄题的原因,比如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认为考试泄题是一件很严重的事,屡屡出现泄题事件主要是社会诚信问题;心理学界人士也从考试心理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评论;经济学界的人士则把考试与市场联系起来,并提出了“考试经济”的概念。笔者对这些看法都十分欣赏,也说明越来越多的人在关注屡禁不止的考题泄漏事件。然而,查证出来的一连串的考题泄漏案也陆续对有关当事者进行了处理,追究了相关责任,有的则因触犯刑律而追究了其刑事责任,可是,“考题泄漏”为什么还是在蔓延?为什么有些人尤其是教育界的一些教师甚至是学校领导人总是置国家法律、考试纪律与职业道德于不顾?更可怕的是,像高考、自考、研究生考、大学英语四六级考等全国性的统一大型考试竟然还有人敢于以身拭法?值得注意的是,泄题行为中的发生的交易关系之途径和客体也呈现出多样化,比如,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媒体和通讯工具也越来越便捷,好多试题在泄露出来之后是通过网络和手机短信进行传播的;交易的客体中也几乎包括了金钱、权力和美色等。可见,考题泄漏事件不仅没有遏制或者灭绝,反而还有扩大蔓延趋势,呈现出流行趋势。
笔者认为,之所以那么多类型的考试会出现如此之多的考题泄漏事件,究其原因,主要是利益驱动导致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丧失了清醒的头脑。当下,五花八门、各式各样的“考前辅导班”、“冲刺班”、“强化班”等满天飞扬,这些辅导班的多少往往与考试类型的热门程度成正比,办班者往往又纷纷打出五颜六色的“模拟试题”、“真题预测”、“内部资料”、“押题卷”等旗帜,再辅之以“助你成功”、“战胜考试”等华丽的广告词,赚取学员或者学员父母的血汗钱。此时,有一帮人看准了这个市场,于是便出现了一批专门想方设法地讨取“真题”的人,把考题弄到手,高价出售给这些办班者或者辅导老师,而这些办班者或者辅导老师再以“准确预测”为交易条件,收取学员的“强化辅导费”。如此形成一个产业化的考前辅导,这便是考试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考题泄漏的原因和形式也不只是在辅导班,私下个体场外交易者也肯定有之。同时,在辅导班中能够弄到考题的,笔者相信不会是多数,但即便是占比不大,也会很容易让考题流散,最终酿成“考题泄漏事件”。
键盘敲落于此,我突然联想到了当前的“禽流感”疫情。什么是“禽流感”?通俗地说,禽流感就是禽类的病毒性流行性感冒。流行病学认为,它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禽类的一种从呼吸系统到严重全身败血症等多种症状的传染病,禽类感染后死亡率很高。其传染源主要是鸡、鸭,人类在直接接触受H5N1病毒感染的家禽及其粪便或直接接触H5N1病毒都会受到感染。于是,我想,近年来一直流行的“考题泄漏”事件不正是一场典型的“教育禽流感”吗?考题泄漏就是一种高致性病毒,不同的考试种类代表着不同的病毒种类,比如CET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代表H5N1病毒、MET考试(普通高考)代表H9N2病毒等;泄漏考题的那些教育官员、教师就好比是“禽流感”中的“鸟类”;获知这些考题的考生们就好比是“禽流感”中的“人类”。因为“禽流感”病毒具有传染性,所以“考题泄漏”的病毒也具有传染性,考题一旦泄漏,它将会快速传染给相关考生,要是再通过网络或者现代通讯工具进行传播,那么,疫情将很扩散得更快、更猛,往往是在一夜之间就会流传全国各地。不仅如此,制造“禽流感”病毒的那些“鸟”自身相互之间也可能会传染,只要谁免疫力虚弱,自身不检点,不干净,肯定会经受不住这种病毒的侵袭和诱惑,很容易染病在身,然后又传播给“人”——广大考生。事实上也是如此,最近几年的考题泄漏事件已经蔓延到了一些大型的全国统一考试上了,有的地区、有的考种(如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疫情甚至已经很严重了。
一旦染上禽流感病毒,后果将会有可能很严重,重者可能会导致死亡。同样,考题一旦泄漏,后果也是不堪设想,这是由考试对于考生的重要意义决定的。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说,考试是举荐制之后,中华民族千百年来选拔人才的主要方式;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政治体系中,把考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监察权并立,至今还在台湾地区施行,成为维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纽带,也成为选拔各类人才的必走路径。可见,考试,尤其是选拔性、淘汰性考试,是一项关系到广大考生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的竞争方式,从某种意义上可以把考试看作为一种决定自己生存命运的门槛。但这需要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让参与考试的考生在公平的规则下进行考试游戏。可是,如果这种游戏规则一旦出现了瑕疵,染上了“病毒”,那可能就意味着这是一场不公平的比赛,一场没意思的游戏,一场无效力的考试。当然,“禽流感”的发病情况从急性败血性死亡到无症状带毒等极其多样,主要取决于带病体的抵抗力及其感染病毒的类型及毒力。同样,在考题泄漏这个问题上,凡是那些抵抗能力强的人,可能将会禁得住泄题利益的侵袭和诱惑,不至于很容易就染上这种“教育禽流感”病毒;反之,凡是那些抵抗能力差的人,可能会抵挡不住泄题利益的侵袭和诱惑,从而也就很容易感染。
需要指出,目前流行的“禽流感”疫情之蔓延程度,从发生疫情的分布地域来看,要小于“考题泄漏”这类“教育禽流感”。截止昨天,我国今年已经在西藏、青海、内蒙、安徽、湖南、湖北、辽宁、台湾和新疆等9个省区发现了“禽流感”疫情,而“考题泄漏”这类“教育禽流感”的发病疫情,由于其可以通过网络等便捷的传染方式广泛传播,所以“教育禽流感”已经几乎蔓延到了全国各地。但是,从流行病控制尤其是对传染源的处置角度来看,目前流行的“禽流感”在防控过程中已灭杀了大量“鸟类”,有的被灾杀,有的被活埋,但“考题泄漏”这类“教育禽流感”的控制过程中,真正追究法律责任的罪魁祸首却没有多少。
因此,对于考题泄漏这类“教育禽流感”,应该抓紧时间出台有关防控措施,尽快防止其继续蔓延,以危害到我国的考试秩序和考试公正环境。对此,应该说,教育主管部门还是出台过一些规章,对考题泄露行为进行了相对必要的规制,例如,教育部2001年印发的《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泄密,或使考生答卷、考试成绩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对实施考试的部门、单位负责人,视具体情况,追究其领导责任”。此外,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章中却对考题泄漏等行为丝毫没有规定,在其他一些专业类型的考试方面,也大多由主管部门仅仅针对某类考试制定“办法”、“条例”等,且大多是对考生设置的考试纪律规定,而针对考题管理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规定占比很小。显然,这相对于预防和控制“教育禽流感”任务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但在“禽流感”方面,笔者却注意到,中央电视台今晚7点的新闻联播有一条消息说,今天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草案)》,把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鉴于此,笔者认为,参照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的思路,也应该就“考题泄漏”这类高致病性“教育禽流感”等重大考试疫情进行必要的专门防控,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控制有效的疫情快速反应机制,这对依法保障考试秩序和考试安全,保护诚信考生的公平竞争权益,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该说,这并非一件难事。流行病学调查证明,禽流感为水平传播,切断它的传播途径,就可以控制这种病毒的流行蔓延。禽流感病毒对高温比较敏感, 60至70摄氏度的环境下,2分钟到10分钟就可以将其灭活。根据这一原理,土生阿耿认为,要想杜绝各类考试中的泄题行为,预防此类“教育禽流感”,就必须提高保密意识,割断试题的传播途径,加强考试试题的保密性。与此同时,也应该规范各类考试辅导班,必要的时候出台《考试法》或者《考试规范法》,对考试试题的命制、征集、审查、印刷、装订、运输、发送、保管、拆封、监考等各个环节制定严格的管理和保密规范。如果一旦有考题泄露事件,感染了这一高致病性 “教育禽流感”病毒,就应该立即依法采取“高温杀毒”措施,让那些可怕又可憎的泄题者真正尝到“高热度火候”。因此,笔者不无奇怪地建议,如果以后再度出现考题泄漏事件,尤其是发生在全国性考试中的考题泄漏大案,教育部在“引起高度重视”时,不仅要联手公安部一起调查,也应该跟卫生部打个招呼。因为,在我看来,考题泄露的本质是高致病性“教育禽流感”,它不仅是一个教育问题、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到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职业道德“干净不干净”的卫生问题。
李绍章
如果你有法律界人事变动、重组、变革出现,以及案件投诉等重要新闻线索,请告诉我们,我们会给予特别关注。
QQ客服:106079595
邮箱:a106079595@qq.com
24小时新闻热线: 13968683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