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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与法律思维——从实例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目的和作用
作者:法律论文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
法律实践与法律思维——从实例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目的和作用

2005-2-18

  北京大学法学院自今年的8月至11月完成了第一期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在为期三个月的 课程中,学生们通过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方法,特别是在接办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对自己所 学的知识进行了检验。同时他们从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学到了许多在其他课程中所难以学 到的知识,除了对法律的实践技巧的掌握之外,更重要的是还从中领悟了许多其他的道理。 这些收获对法学院的学生会起到什么样的影响,与其他的法学院课程相比,具有哪些不同, 这是我们今天希望在此着重讨论的一个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目的和作用究竟是什么。

  在历数了这一期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种种感性的经历之后,我们将目光集中在学生对这个 课程效果的反馈上,希望籍此能够了解到学生对这样一种新的教学方式的意见和建议。通过 从对课程及方法的评价和对自身收获的评估,学生们的意见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评价

  学生们对这样一个全新的而且应当说还是不十分完善的法律教育项目给予了极大的肯定和支 持,这从参加诊所课程的学生极高的出勤率和在课程进行中所表现出的极强的责任心和认真 精神就可以看出。在课程评估过程中,同学们普遍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法学院开设的课程 中是必要的而且是急需的。它所提供的学习模式和接触实践的机会以及从中取得的收获与其 他的课程相比有极大的不同,诸如互动教学和模拟教学的方式,在指导教师监督下的独立办 案,对某些专题的集中讨论等,都给学生提供了一个更加广阔的学习空间,使他们能够更加 深入地理解和掌握所学的专业知识,从而扩展了视野,弥补了传统教学中的不足。这种崭新 的实践性教学方式的引入及时地填补了我们传统课程设置中的缺憾,对学生而言,深有益处 .

  此外,从选课时由于同学们极大的热情而使我们不得不采用抽签的办法确定选课人数这一点 来看,也显示出了法学院学生对实践性教学的需求和我们在这个领域投入上的不足。

  其次,对诊所式法律教育所采用的教学方法的评价

  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堂教学部分,我们采用了其他课程较少采用的一些方法,例如模拟场 景,用现场录像回放分析,就个别问题有针对性的讨论,这些方法都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 习兴趣,使他们始终关注课程的内容,同时为他们进一步接触实际案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

  在接触实际案件的过程中,学生们能将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际中去(如有关谈判的技巧)。 在同真实的当事人接触的过程中,学生们不但掌握了如何运用相关的法律技巧来处理问题, 同时还通过帮助当事人解决相应的问题而对社会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从而帮助他们认识了 社会,增长了人生的阅历。

  第三,对自身收获的评估

  对每一个同学而言,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所经历的情况和所体会到的收获可能都不尽相 同,这主要是基于他们所处的环境和所办理的案件的不同,但在大家进行交流评估时,却发 现有许多体会是共同的。在学生的总结会上,他们提到的最多的是两个方面的收获:

  1、在实践中对法律的全新认识和对社会的进一步了解。

  许多同学提到了在实践中应用法律与在书本中所学到的并不一样。在他们独立承办的几起案 件中,他们都发现自己所学的法律的理论和平时认为是无可争议的道理在办理真正的案件过 程中经常会遇到挑战。即使是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在适用时还要考虑到许多其他的情况,这 些情况都使学生们开始重新认识这个真实的社会和社会中的法律。在面对当事人时,不但要 处理法律问题,还要处理许多情与理的问题,有的同学不仅慨叹“这个社会太复杂了”。他 们认识到,处理一个案件不仅应当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也是必不 可少的。

  2、职业道德与合作精神的加强。

  同学们通过在案件中处理自己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了解了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的 重要性,并在办案过程中出色的加以实践,他们的认真与负责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称赞。而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在北大妇女中心这样的法律援助机构从事一定的工作,同学们接触到了 一些社会中最需要得到帮助的人,在为他们提供可能的帮助的过程中,同学们认识到了对于 法律工作者而言,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如何真正地去理解公平和正义的含义,作为 律师职业最根本的目的是什么,对这些问题应当进一步加以思考。

  对合作精神的加强,这应当是我们的一个意外的可喜成果。学生们长久以来养成的习惯是独 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而相对缺少合作和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律诊所的工作中他们 能 够通力合作,亲密无间,不仅解决了许多棘手的法律问题,而且从彼此获得了帮助和启发, 更从中感受到了合作的愉悦,这对于学生们而言收获是巨大的。

 以上的介绍可以使我们对诊所式法律教育对学生的影响和重要性有了一个初步的感性的认识 ,然而这种重要性价值的来源又在哪里呢?如果说诊所式法律教育其价值仅现于浅表的实践 性的经历和经验性的积累,这无疑将流于浅薄。这种教育项目更深层次的意义,它所着重的 目的和作用,才是它得以产生如此影响的来源。

  我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核心目的应当是完善学生的法律思维,弥补传统教学所欠缺的功 能,充实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应用法律的能力,以使之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这才是这个项目 之所以受到学生欢迎的一个主要原因。长久以来,法学院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片面地强调 理论学习而忽视甚至是轻视实践能力的培养,认为只要掌握了理论,在实践中稍加磨练,就 可以应付自如。而学生由于缺少实践的检验并不知道自己所学的知识哪些更有用,由于并不 了解理论的实际意义而不能进一步地理解和把握知识,这都造成了知识资源的浪费。另一个 方面,学生们只是强调了对知识的掌握,而没有意识到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当具有的 社会责任和社会意识,缺乏对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直观理解,这样的人更易于为社会的风 气所影响和左右,久之势必不利于法律职业的发展。要将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全面素质的法律 人才就应当扭转这一观念,转变重学理而轻实践的思想,即全面考虑法律教育的功能构成, 加强法律实践教育的比重。法律的实践教育特别是诊所式的法律教育恰恰能够弥补这一功能 的不足,可以全面地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能力,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全面的法律思维应当是兼具学理性思维和实践性思维的能力,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所不可 或缺的。在这里,法律思维并不是单纯的指法律推理中的逻辑思维能力,而是指一种更为广 义的思维,具体地说应当包括对法律的理论和应用能力的理解、法律的头脑和意识以及对法 律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思维上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模 式相比较,其独特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背景不同——虚拟与真实。

  传统的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的和虚拟或想象的基础上。即便是模拟法庭或是案例分析这样 的课程也是使用虚拟的或是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作为分析的材料,这种模式的不足主要有三个 方面:(1)学生不能得到充分的训练。因为是已知的或是虚拟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都可以 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自由确定,不象真实的案件中会遇到许多未知的情况,无法真正地锻炼 解决问题的能力;(2)难以引起学生真正的兴趣。由于缺少实际的利害关系,无法让学生 投入、负责地办理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因此也难以调动学生的参与兴趣;(3)难以对案件 做尽可能全面的注意及观察,特别是针对有些程序上的问题。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的,学生通过办理真 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体会到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对个案和与当事人的关系的处理也使学生感受到了法律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

  2、方式不同——抽象与具象。

  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对学生的学理性思维的培养,将正义和公平的理念深植入学生 的头脑,以使学生在考虑任何问题时都不由自主地直接去探究公正与否,合理与否,而忽视 了其产生的有些程序上的问题。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的,学生通过办理真 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体会到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对个案和与当事人的关系的处理也使学生感受到了法律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

  2、方式不同——抽象与具象。

  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对学生的学理性思维的培养,将正义和公平的理念深植入学生 的头脑,以使学生在考虑任何问题时都不由自主地直接去探究公正与否,合理与否,而忽视 了其产生的原因和各方面的利益衡量,结果往往陷于抽象的价值判断,寻求不到解决问题的 有效办法。例如在我们法律诊所中处理的一些案件,由于只听当事人一方的陈述,学生们在 没有全面的了解案情之前,就已经先入为主地认定了一些情况,有时经常不自觉地就用情感 替代了法律的思考,经常会因对当事人的同情而单纯从情感的角度看待案件,忽视了作为一 个律师应当具有的职业素质和职业精神,忽略了运用证据和事实来分析案件,结果造成了一 些周折。这也就暴露出了我们在对学生进行培养时缺乏全面的考虑,缺少对学理性思维之外 的其他因素的考虑。另一个方面,学生经常会出于一种力求中立和客观的角度做出判断,我们并不恰当地将之称 为法官式的思维,因为它更注重单纯地对理性的分析和依法律的规定。这是一种接近抽象地 判断是非的思维方式。因此我们在办理实际案件中经常提醒学生,注意要用律师的思路去考 虑问题而不是从法官的角度去做出判断。这都是传统教育思维模式的惯性在起作用。

  而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对每一个细节都要注意并认真思考,即便是对案件的处理并不会起重要 作用的环节也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对事情做出判断,而要结合具体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分析 ,得出结论。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甚至是要去推测和判断法官的想法,了解案件 所具有的特定的社会背景,进而对案件做出判断,这就是实践中具象的思维方式。

  3、角度不同——理论与实践。

  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更加偏重于让学生练习从全局来把握问题,重视掌握理论分析的能力, 强调学理性思维的重要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则通过解决具体而实际的问题,锻炼实践性思维的能力。注重创造应变的能 力,培养一种超出单纯学理性的实践的理性,这是形成法律精神与法律意识所必不可少的。 所谓实践的理性(并不是指实践理性)是实践性思维的集中表现,是将理论分析与实践能力 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解决问题的能力。一位同学曾经提到:“通过参加诊所的工作,我感受 到了自己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脱节以及在解决实际问题上能力的提高。当我们在开始处理具体 的法律问题时,有时会因对法律、法规的陌生而感到难以应付;到后来发现自己可以通过运 用掌握的事实和理论去尝试解决一些没有规定可循的情况,从而做出处理。”这就说明学生 们从法律诊所的课程中已经开始学会运用实践的理性来解决问题。

  4、效果不同——单一与丰富。

  与传统教育模式所取得的效果相比较,诊所式法律教育所取得的效果更为丰富一些。如在诊 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可以体验多样性的角色,进行不同角度的思考,正如一位学生所言,“ 在接办案件的进程中,与当事人的交谈,与法官庭上、庭下的交流,也使自己有意识地扮演 多重角色,一个精神的慰籍者、一位指导老师、一位法律顾问、一名学生、一位代理人…” .多样性的角色带来多样性的思考,也获得了多重的收获。通过诊所式法律教育,也使学生 能够开始全方位地认识法律的存在,不仅仅是“书本中的法律”,还有“法官的法律,当事 人的法律,社会的法律”等等。学生们通过办理案件,不但掌握了一定的知识和技巧,更为 重要的是进一步了解了社会,同时通过为一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更加深刻地 体会到了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这些都是 传统的法律教育所难以达到的。由以上的分析我们也大致可以总结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作用,即:法律实务技巧的培养、法 律意识和法律头脑的形成以及人格的形成和道德的完善。在这三者之中,完整的人格和完善 的道德是合格的法律人的根本;全面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头脑是其基础,而良好的法律应用能 力和技巧则是其外在的表现,它们共同构成了实践性的法律思维能力。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教育,它的特殊性不仅仅是它同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 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由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 更加全面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让学生学会了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精义和对社 会的意义。

  通过诊所式法律教育使法学院的学生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认识法律,认识社会,认识人生 .教育的根本目的应当是帮助人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正如梁治平所说的:“教育所关涉的 不仅仅是知识与技能,而且是人格的成熟与道德的完善。”从这一点上来说,我们是真正触 及了教育的目的了。

  应当说出于对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目的的强调,我们在开始设计课程的时候并不希望这个项 目负载过多的价值和期盼。然而当项目结束,我们回顾其所取得的效果时,我们却惊喜地发 现了许多我们没有预想到的收获。在这个项目中诊所式法律教育为我们打开了一扇通向全新 的法律教育前景的大门,使我们具有了帮助学生真正完善其法律头脑的重要方法,进而更重 要的是使我们获得了一种帮助学生全面认识法律,认识社会和认识人生的能力。我相信每一 个身处其中的人都深有同感。

  龚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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