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03年12月,被告人袁光海在担任张湾村村委会主任及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拍卖土地的145万余元据为己有;2004年2月被告人袁光海将出售的张湾村32万元房屋款非法占为己有,自己挥霍;2001年夏,袁光海向一公司经理强行索取财物16万元;2001年1月至2004年10月期间,袁光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打借条等方式,挪用张湾村56万余元资金,前后共计250余万元。
1997年至2005年之间,袁光海采取威胁手段,强行承鉴在张湾村的13家单位的打桩工程及1家单位的家属楼工程,交交给其哥哥袁某施工,从中收取巨额好处费。
袁光海的行为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村民推行群众代表王某上访,袁光海为了打击报复举报上访群众,指使王代清、卜礼卫等人将王某左手、臂部及左小腿砍成轻伤。
一审宣判后,袁光海表示对判决不服,将提起上诉。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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